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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资料选编

发表时间:2014/9/13 19:09:12
目录/提纲:……
(一)保护管理村集体所有或者使用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荒地、滩涂等资源
(三)提供社员生产经营和生活所需的服务
(四)建立健全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财务会计、民主理财、收益分配和产权制度
(一)有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社员
(二)有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组织机构
(四)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五)有集体资产
(一)名称和住所
(二)职责范围
(三)社员资格取得、保留及丧失条件
(四)社员的权利和义务
(五)组织机构及其选举和罢免、辞职的办法、职权、任期、议事规则
(六)财务管理、资产和收益分配
(七)章程修改程序
(八)公告事项及发布方式
(九)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一)开始实行农村双层经营_时原生产大队成员
(二)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本村经济合作社社员的
(三)与本社社员有合法婚姻关系落户的
(四)因社员依法收养落户的
(五)政策性移民落户的
(六)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章程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的其他人员
(一)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初级士官
(二)全日制大、中专学校的在校学生
(三)被判处徒刑的服刑人员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章程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的其他人员
(一)十八周岁以上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社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享有对本社集体资产承包经……
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资料选编
2014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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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1、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 ……………………………
2、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农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制改革的意见》 ………………………
3、中共舟山市委办公室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渔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意见》……………
4、中共舟山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共舟山市委组织部 舟山市监察局 舟山市财政局 舟山市农林与渔农村委员会 《关于严明全市渔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工作纪律的通知》……………………………………………………
5、舟山市农林与渔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舟山市渔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
6、中共岱山县委 岱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渔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7、岱山县农林水利围垦局关于印发《岱山县渔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工作方案》 ………………………………
8、渔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政策问答……………
9、 股改宣传标语……………………………………………
10、业务操作文本选编 ………………………………………
11、渔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案例 ………………



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

(1992年7月25日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7年9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_,维护村经济合作社及其社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村经济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双层经营_下,集体所有、合作经营、民主管理、服务社员的社区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村经济合作社设立、分立、合并、运行、终止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村经济合作社依法代表全体社员行使集体财产所有权,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尚未设立村经济合作社的,村集体财产所有权由村民委员会行使。
村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村集体所有财产。
第五条 村经济合作社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尊重和维护社员、村内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村经济合作社应当接受乡镇人民政府(包括辖有村的街道办事处,下同)的监督,协助和配合村民委员会工作,为村级组织履职提供必要的经费,合理安排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所需的资金。
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和支持村经济合作社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保障村经济合作社及其社员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村经济合作社承担资源开发与利用、资产经营与管理、生产发展与服务、财务管理与分配的职能。
村经济合作社依法履行下列具体职责:
(一)保护管理村集体所有或者使用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荒地、滩涂等资源;
(二)经营管理村集体所有的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和公益性资产,组织各业集体资产的发包、租赁,拓展物业经营;
(三)提供社员生产经营和生活所需的服务;
(四)建立健全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财务会计、民主理财、收益分配和产权制度。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村经济合作社发展,在资金、用地、交通、供水、供电等方面制定具体措施予以扶持,并为其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依法、自愿、民主、公正的原则,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村经济合作社进行股份制改革。
第九条 省、市、县(区)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经济合作社的业务指导、服务和监督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负责做好村经济合作社设立、选举、运行、终止的具体指导和服务工作。
财政、金融、工商、质监、国土、建设、水利、交通、林业、科技、电力、供水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相关扶持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 设立和终止

第十条 村经济合作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社员;
(二)有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组织机构;
(四)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五)有集体资产。
第十一条 设立村经济合作社应当召开设立大会。设立大会应当有十八周岁以上具有选举权的社员过半数参加或者有三分之二以上户代表参加。所作决定须经应到社员或者户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设立大会通过本社章程,选举产生村经济合作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社管会)成员、村经济合作社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社监会)成员,审议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村经济合作社章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和住所;
(二)职责范围;
(三)社员资格取得、保留及丧失条件;
(四)社员的权利和义务;
(五)组织机构及其选举和罢免、辞职的办法、职权、任期、议事规则;
(六)财务管理、资产和收益分配;
(七)章程修改程序;
(八)公告事项及发布方式;
(九)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免费向村经济合作社颁发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证明书。证明书颁发、审验、变更管理的具体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证明书主要记载村经济合作社名称、住所、社长、集体资产、组织机构、社员等基本情况。
村经济合作社凭证明书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按照有关规定刻制印章、开立账户、领购票据等。
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证明书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村经济合作社以其资产为限,对合作社债务承担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村经济合作社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营业执照。具体登记注册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商同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参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办法制定。
第十六条 村经济合作社合并、分立、终止的,应当经社员大会应到社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报乡镇人民政府核准,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村经济合作社合并、分立或者终止时,应当依法清理债权债务,并办理相关的变更、注销手续。

第三章 社员

第十七条 户籍在本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遵守村经济合作社章程的农村居民,为本村经济合作社社员:
(一)开始实行农村双层经营_时原生产大队成员;
(二)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本村经济合作社社员的;
(三)与本社社员有合法婚姻关系落户的;
(四)因社员依法收养落户的;
(五)政策性移民落户的;
(六)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章程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八条 因下列原因之一户籍关系迁出本村或者被注销的,应当
……(新文秘网https://www.wm114.cn省略4728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面核实集体资产家底,妥善处理债权债务,明确所有资产的权属关系,并填好财产清单,设立台账登记造册。清产核资结果须经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县(市、区)农村集体资产主管部门审核、鉴证。
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对村经济合作社的经营性净资产进行评估折股,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将土地承包权折股。公益性资产原则上不列入折股范围。改革后,因土地被征用等由集体经济组织所得的土地补偿费和集体资产置换增值等的收益,应及时足额追加到总股本中。
(三)股权量化。村经济合作社的集体股权按以下形式量化到社员,设立社员量化股,主要是作为享受集体收益分配的依据。各地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增设村集体股、法人股、个人现金配股等。有条件的村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还可设土地承包权股。
社员量化股可分为劳动贡献股和人口福利股等两种形式。
1.劳动贡献股(农龄股):在现有集体净资产中划出一定数量,按劳动贡献多少(以劳动年限为主)量化给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人口福利股(人口股):在现有集体净资产中划出一定数量,量化给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其子女。
上述各种股份各自所占的比重、截止时间划分等,由县(市、区)根据当地实际,提出指导性意见,具体量化方案经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讨论决定。
(四)界定成员。所有户籍关系在本村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其子女(包括户籍在本村的农嫁女)均可享受量化股份,人员名单应征求全体社员意见后张榜公布。改革时要充分考虑到户籍已不在本村的现役义务兵、士官及复员回村军官,在读大中专学生等的利益,具体办法由县(市、区)根据当地实际确定,实施方案由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讨论决定。
(五)组织实施。改革政策和实施方案经批准后,在设置股权、进行股权量化等工作的基础上,召开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选举产生董事会和监事会,宣告股份经济合作社成立。
三、加强管理,建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各地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制定股份经济合作社示范章程,指导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组建,并严格按章程规范管理和运作。章程应包括总则、股东、组织机构、资产和经营管理、财务管理、收益分配及附则等内容,明确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产生办法及其职责,明确议事规则及有关制度。
(一)股东(代表)大会。股东(代表)大会为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为限,依法承担有限责任。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重大投资决策、经营方针、年度计划及执行情况,须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决定。股东(代表)享有平等的权利,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制。
(二)董事会和监事会。股份经济合作社应设置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是股东(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和日常工作机构;监事会是常设监察机构。两会成员均由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股东(代表)大会负责,接受全体股东民主监督。
(三)股份管理。经评估核实的集体所有的经营性净资产折股量化到人(户),由股份经济合作社向持股人统一发给《股权证书》,作为持有人享受收益分配的凭证。个人股(社员量化股)可以依法继承,可以在股份合作社股东之间转让,但不得退股提现。
(四)收益分配。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年终财务决算和收益分配方案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并接受农村集体经济审计主管部门的审计监督。收益分配时,要处理好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之间的关系。
(五)财务管理。股份经济合作社要根据财政部颁布的村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依法建立健全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制度,规范管理,严肃财经纪律,自觉接受各级农村集体资产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已纳入村级会计委托代理中心记账的,要按照《关于全面推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制切实加强村级财务管理的意见》(浙委办[2002]51号)精神,继续执行好代理记账制度。已完成改制的村,要按照《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的有关规定,每年就其财务收支情况接受一次专项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全体股东公开。
(六)奖惩制度。建立健全以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为主要内容的经济责任制,实行经营管理绩效与经营者收入挂钩。对经营者的绩效考核,可采取经营者在任期内按集体净资产的一定比例交纳一定数额的风险责任金或配给风险股的办法,由监事会每年末对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进行考核,并按考核结果,对其实施奖惩。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探索聘请职业经理人的办法,以提高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水平。
对未列入股份合作改革的村非经营性资产或资源性资产要进一步落实具体管理措施,严格管理。已撤村建居并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革的社区,要明确社区居委会与股份经济合作社各自的职责,切实加强社区管理,促进股份经济合作组织健康发展。
四、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改革取得成效
各市、县(市、区)党委和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责任部门,建立专门工作班子,深入调查研究,精心组织实施。要充分发挥村党组织在股份制改革中的领导核心作用,正确处理村党组织、村委会、村股份经济合作组织三者之间的关系,保证股份合作制改革积极稳妥地进行。
各级农村集体资产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及时做好指导、协调、管理和监督工作,加强政策法律法规的具体指导,搞好业务培训。在具体工作中要加强对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折股量化等重要环节的指导和监管,严肃财务纪律,防止利用改革之机虚报损失、低价变卖、转移财产、挥霍浪费等造成集体资产流失的现象。
各级发展改革、财政、社保、国土、城建、民政、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在办理撤村建居、安排社区管理工作经费、旧城改造、资产(房地产)评估与发证、社会保险、土地留用、合作社更名登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等方面做好指导和服务工作,促进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中共舟山市委办公室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全面推进渔农村集体资产股份
合作制改革的意见

(舟委办发[2014]47号)

为切实贯彻落实中共舟山市委、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新区渔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的若干意见》精神,深入实施“四化”同步战略,加快舟山群岛新区城乡发展一体化步伐,现就全面推进渔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全省农村工作会议精神,以加快推进舟山群岛新区城乡发展一体化为主线,以改革渔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_和运行机制为重点,以保障产权主体及其成员的利益为核心,以促进渔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为目标,按照村民委员会与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分开、渔农村居民社会成员与经济成员身份分离的要求,全面推进渔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加快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新型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
二、基本原则
推进渔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社员主体、民主决策原则。充分发挥渔农民的主体作用,切实保障渔农民在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过程中充分享有和行使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做到民主决策, “阳光”操作。
(二)坚持顶层设计、因地制宜原则。县(区)要根据省、市相关改革政策,进行顶层设计,制定具体实施意见。从各村(社)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情况出发,充分把握村集体经济结构、社员人口结构和资产权属结构特性,在资产量化、股权设置、人员界定等方面做到因地制宜,分类指导。
(三)坚持依法依规、保障权益原则。实施渔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事关每个渔农民切身利益,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操作,切实维护和保障渔农民的合法权益。
(四)坚持增值保值、发展经济原则。改制后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要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_的集体资产管理运营机制,实现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三、目标任务
2014年全面启动;到2015年底,全面完成渔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任务。各县(区)要积极探索渔农村集体资产产权交易机制,促进渔农村集体产权依法有序、按市场化原则进行交易。
四、重点环节
推进渔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应把握以下重点环节:
(一)建立机构,制订方案。县(区)、相关管委会、乡镇(街道)、村(社)分别建立渔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领导小组和工作班子,制订政策措施、拟定工作方案、组织具体实施。村(社)改革方案的制定,既要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充分尊重民意,符合广大渔农民群众的利益;又要依法履行民主决议程序,提交社员大会或社员大会授权的社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二)清产核资,摸清家底。村(社)渔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村<社>改制小组)对村经济合作社所有的经营性资产、资源性资产和公益性资产要进行全面清理核实,摸清家底,登记造册,并核实登记债权债务,明确全部集体资产的权属关系。清产核资时应依法收回各类债权,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和其它坏帐,须经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所在乡镇(街道)审核后予以核销。清产核资结果须经社员(代表)大会审议确认,经乡镇(街道)审核后,报送县(区)渔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核对人员,界定身份。要根据《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农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意见》(浙委办[2005]39号)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按照“尊重历史、立足现实、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和宜宽不宜严、宜简不宜繁的要求,合法合理合情界定人员身份。
(四)资产量化,确权到户(人)。资产量化、股权设置办法等改制实施细则,由各村(社)改制小组拟定,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乡镇(街道)审核批准,报送县(区)渔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组织实施。资产量化到人,登记确权到户,户里载明家庭成员股权明细。
(五)成立组织,完成改制。根据改制实施细则,选举产生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东代表大会的代表人选。在此基础上,召开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选举产生董事会和监事会。选举结果经乡镇(街道)审核后,报送县(区)渔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全部改制程序依法完成后,由县(区)人民政府核发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证明书或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宣告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成立,原村经济合作社不再保留。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依法行使原村级集体资产的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并向股东出具股权证书。
(六)完善制度,规范运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要建立财务和资产管理、收益分配、股权管理、经济责任等制度,加强民主理财和监督工作,严格按制度规范运作,促进渔农村集体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年终财务决算和收益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提出,报乡镇(街道)渔农村“三资”管理办公室审核,并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同时接受乡镇(街道)以上渔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的审计监督。
(七)资料整理,档案完整。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成立后,必须对改革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标、声像、数据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原始记录予以及时归档。主要内容包括:改革机构和人员名单;改制方案;清产核资报表;农龄统计登记表;资产处置情况;社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会议记录;相关调查资料和报告;群众来信来访接待记录和处理意见;有关意见、请示、报告、批复和其他文件资料;会议、活动及开展相关工作多媒体资料以及与改革有关的其它资料等。
五、具体政策
实施渔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要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中发〔2014〕1号)和《关于全省农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意见》(浙委办〔2005〕39号)精神,严格把握以下具体政策:
(一)资产量化范围。村(社)集体资产量化范围原则上为集体所有的经营性资产和未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等资源性资产及公益性资产。
(二)资产量化方式。在资产量化上,对经营性资产全部以价值的形式按股量化到人;对资源性资产和公益性资产则采取档案化形式确定社员所占的股份份额。拟作量化的资产,一般不作重新评估,仅以帐面资产净值作为折股量化的依据。
(三)股权享受对象。股权享受的基本对象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时要依法保障特殊_的权益。对一些特殊_,股权能不能享受,享受多少,应根据各村经济合作社的实际情况,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前提下,由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在确认股权享受对象时既要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又要防止多数人侵犯少数人的合法权益。人员排摸截止时间原则上以改革方案通过日作为基准日。人员界定分类后,应及时张榜公布,公布时间一般为5-7个工作日。
(四)股权设置形式。股权原则上设置单一形式的个人股,根据成员履行的权利、义务,对集体经济组织贡献大小及户籍关系等综合因素,允许进行合理适量的差异化股权配置。如个别村视村情设置“人口股”和“农龄股”的,则“人口股”比例原则上不得少于60%,具体比例由社员(代表)大会民主讨论决定。
(五)股权管理模式。股权原则上实行“生不增、死不减”一次配置长久不变的静态管理。股权持有人对所持股份享有收益的权利,但不得退股提现。股权可以继承,也可在股份经济合作社内部赠与、转让。股权的继承、赠与、转让等流转具体操作办法由县(区)根据当地实际制定。探索股东以持有的股权进行质押等担保形式。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要及时登记股权流转、增量扩股等变动情况。
(六)股份分红规则。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当年收入应在优先考虑渔农村基层组织运转、集体经济发展、公共设施建设和公益事业保障等必要支出的基础上,结余部分再进行分红,但当年年末累计结余低于20万元时原则上不予分红,具体由股东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七)班子组建原则。党组织负责人按照规定程序兼任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董事长,村监会主任兼任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监事会主任。每届董事会任期原则上与村级组织班子任期相一致。
六、组织保障
渔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政策性强,情况复杂,涉及渔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和渔农村_,必须切实加强领导,统筹兼顾,合力推进。
(一)加强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市城乡发展一体化领导小组要加强对渔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的领导和重大问题的统筹协调;市城乡发展一体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农林与渔农村委员会)要切实担负起对改革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相关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全力支持和配合这项重大改革。各县(区)、相关管委会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顶层设计改革政策,制订改革实施方案,明确责任部门,落实工作经费,狠抓改革进度,确保改革工作稳妥有序地推进。
(二)加强指导,建立工作推进机制。渔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的难点是人员身份界定,核心是明晰产权。因各村(社)具体情况不同,各县(区)、新城管委会、普陀山管委会要成立工作指导组,以乡镇(街道)为单位实行包片负责制,加强政策宣传和思想引导,增强基层干部开展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的自觉性、主动性和责任感,强化渔农民的主体意识,引导他们自觉、自愿参与改革;同时要加强对改革方案的审核把关,加强对清产核资、人员及产权界定、资产量化等重要环节的指导和监管,帮助解决改革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和矛盾,严肃查处损害渔农民利益的案件,切实保护好渔农民的合法权益,稳妥有序开展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股权证由县(区)渔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新城管委会、普陀山管委会统一印制,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三)加强督查,建立工作考核机制。实行工作报告制,各县(区)、新城管委会、普陀山管委会要把渔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进展情况、遇到的问题及提出的对策建议等,按规定及时上报市城乡发展一体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实行工作督导制,市城乡发展一体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各地渔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工作的实地督导,帮助解决改革过程中碰到的问题和困难,指导和推进改革工作。实行目标责任考核制,将渔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列入市委、市政府对县(区)及新城管委会、普陀山管委会工作目标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级党政领导政绩考核的重要依据。



中共舟山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共舟山市委组织部
舟 山 市 监 察 局
舟 山 市 财 政 局
舟山市农林与渔农村委员会

关于严明全市渔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
改革工作纪律的通知

舟纪发〔2014〕11号

为全面落实市委办、市府办《关于全面推进渔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确保全市渔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顺利推进,现就有关纪律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明政治纪律,确保改革工作平稳实施。推进渔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统筹城乡一体化发展,激发渔农村活力,加快新区建设的重要决策。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组织要站在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推进渔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的重大意义,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实施,坚决把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落到实处。要以当前正在开展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契机,加强对推进渔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宣传,教育引导党员、干部严格遵守渔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有关规定,切实提高党员、干部带头贯彻《意见》的自觉性。各级党员、干部要切实增强政治意识,严守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做到不利于渔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的话不说、不利于渔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的事不做,不以个人好恶和小团体利益得失对渔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说三道四、煽风点火;不得对渔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政策妄加评论和传播小道消息。当改革涉及自身利益时,党员、干部要自觉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着眼长远、顾全大局、带头改革;当改革涉及亲属或周边群众时,要积极利用走亲连心活动等多种途径和方式,向群众深入细致的宣传渔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政策法规,使群众正确理解改革政策方法和措施,争取广大群众对渔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工作的拥护和支持。
二、严明财经纪律,确保集体资产安全完整。村级集体资产是广大渔农村群众多年辛勤劳动积累的成果,属群众核心利益,不容侵犯、破坏。各地、各单位要按照当地党委、政府明确要求和具体工作程序,切实加强村级集体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各项财经纪律,做到“九个不准”,即不准转移村集体资源、资金和资产;不准突击安排由村支付报酬的人员;不准私分公款公物;不准突击花钱,用公款吃喝、请客送礼;不准擅自提高村干部报酬待遇,滥发钱物;不准虚设、伪造债权债务,毁灭账册;不准瞒报、漏报和虚报村集体资产;不准建账外帐,私设“小金库”;不准拖欠、占用村集体款项和实物。同时,要加强档案管理工作,妥善保管村文书档案、会计档案、土地承包档案等,确保档案资料完整存档;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或者允许他人擅自涂改、抽取、伪造和销毁档案。
三、严肃工作纪律,确保改革工作顺利完成。渔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是我市渔农村集体经济管理_的根本性转变,涉及到渔农民当前利益和今后的长远利益,政策性强、工作量大。参与渔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全体工作人员要学习掌握相关文件政策精神,特别是要学好、吃透《意见》精神,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各负其责、恪尽职守,认真做好渔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中的清产核资、人员核对、资产量化等各个关键环节工作。在全市渔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期间,暂停处置村集体资源、资金、资产;暂停资产租赁、工程承包等行为(特殊情况经批准的除外)。工作中,要互相配合协调,加强监督,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预防、早解决;要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及时了解,调查处理;要坚持民主讨论表决,不得擅自决策;要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决不允许乱开政策口子,无原则迁就;要敢于担当,认真履职,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难题,做到不遮掩、不推诿、不拖拉,不上交矛盾。
四、严格监督检查,确保改革工作风清气正。在渔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期间,各地、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渔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政策规定和有关纪律,严禁党员干部干扰、破坏渔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工作,对党员、干部及亲属消极应对、制造事端、设置障碍的,各地、各单位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并勒令自行纠正,造成严重影响的,按有关规定给于党纪政纪处分。畅通信访渠道,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发挥社会群众和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作用。各级宣传部门要及时宣传相关政策,做到舆论先行,对工作不力的行为加大曝光力度,充分发挥好y论监督作用。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监督检查和查办案件的力度,对在渔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中违反纪律的特别是存在“九个不准”行为的,一经发现,严肃问责,从速从重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分;对因工作不力造成渔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工作难于推进,特别是对“九个不准”不闻不问管理失控的,一经查实,要严肃追究相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舟山市渔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
工作方案

舟农发〔2014〕83号

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渔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意见》要求,现就全面推进渔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工作,制订2014年度工作方案。
一、总体安排
2014年全面启动;到2015年底,全面完成渔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任务。
二、实施步骤
各县(区)、新城管委会和普陀山管委会要根据当地实际,统一部署、合理安排渔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工作,积极有序推进改革。
(一)准备阶段(2014年7月上中旬)。
1、建立组织。各县(区)、新城管委会、普陀山管委会、乡镇(街道)和改制村(社)要建立渔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领导小组和工作班子,领导、指导和具体实施本地渔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工作。
2、制定方案。各地要制定具体改革方案,并按照市下达的目标任务,合理安排时间进度,确定今年渔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实施村(简称改制村),并及时把改制村名单报市城乡发展一体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农林与渔农村委员会)。
3、动员部署。各地要按照全市推进渔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工作的总体部署,结合实际,召开动员大会,传达省、市渔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精神,部署本地的改革工作。
4、开展培训。各地应组织改制村(社)有关人员进行渔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政策培训,重点内容是渔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意义和作用、资产清查登记和人口调查排摸办法、股权设置和管理制度、股份配置方法、股份经济合作社的组建和运行,明确改制后社、村关系和运转经费安排等。
5、宣传发动。各地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网络、宣传栏、横幅、标语等宣传工具,广泛开展宣传发动工作,统一各级干部和广大群众的思想认识,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工作氛围,消除基层干部群众的顾虑,取得干部群众的支持。
(二)实施阶段(2014年7月中旬至12月中旬)。
1、清产核资。改制村(社)及时开展清产核资,摸清资产存量、结构、分布以及集体资产经营、收益等情况,确认量化资产。对固定资产和存货等实物性资产须进行实地勘察和清点,对往来款项须经当事人(单位)证实,清查核实村集体签订的合同协议,对集体所有非发包到户的山林、机动田等资源性资产进行核对登记,对盘盈盘亏财产、物资登记造册,做出说明并提出处理意见。资产清查结果及处理意见,由社员(代表)大会确认,经乡镇(街道)审核后,报送县(区)渔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在村务公开栏中公布。
2、人员排摸。人员排摸截止时间原则上以改革方案通过日作为基准日。排摸办法以村(社)历年人口情况登记记录为基础,以户为单位编制人口情况底稿,人口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户口性质、户口变动情况(迁入时间、原因,迁出时间、原因)、户口应迁未迁的原因等。然后以村民小组为单位,编印成册,发放到各个渔农户供渔农户相互核对,经核对无误后由户主签字确认。人员排摸情况经社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报乡镇(街道)备案,并在村(社)务公开栏中公布,公布时间一般为5-7个工作日。
3、制定细则。改制村(社)通过召开社员代表、党员代表、老年社员等各类对象的座谈会及其他形式广泛征询意见,结合本村(社)实际,拟定改制实施细则草案。内容包括:资产量化范围、股权设置及其比例,资产量化对象界定办法,成员股份配置办法,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改制实施细则草案初稿拟定后,下发村内社员户征求意见,并根据社员意见修改完善改制实施细则,经社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表决通过,报乡镇(街道)审核批准,报送县(区)渔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张榜公布。
4、资产量化。按照社员(代表)大会通过的改制实施细则所确定的股权设置及其比例、资产量化 ……(未完,全文共73820字,当前仅显示13277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资料选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