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关于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大治懒治庸力度,加强对干部的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促进全区干部特别是科级领导干部强化责任意识,正确履行职责,提高执行力与工作效能,确保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的落实,为建设现代国际旅游城市“首善之区”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务员法》、《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若干准则》、《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和《关于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区科级及以下干部。
第三条 区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本规定中的有关职责,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关于对工作决策部署执行不力实行问责的规定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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洁自律的规定
第七条 严格遵行以下规定:
严禁收受下属、有关单位及个人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物馈赠;
严禁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单位或个人的宴请及高消费娱乐活动;
严禁参加各种形式的赌博和迷信活动;
严禁参加用公款或接受下属单位及企业、个体经营者支付费用的钓鱼活动;
严禁工作日午餐饮酒(不含对市外公务接待);
严禁用公款同城吃请及在单位内部吃请;
严禁公车私驾、私用;
严禁八小时以外参加与身份不符的活动;
严禁通过各种渠道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严禁上班时间打牌或玩电脑游戏、炒股及浏览与工作无关的内容。
第八条 从严控制外出参观考察学习。确需外出的,须经区委、区政府同意,并报区纪委、区委组织部备案。
严禁借学习考察之名用公款旅游或变相旅游,严禁擅自变更出行线路、组团随意扩大参加人员范围,严禁外出期间出入高消费娱乐场所。
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的,对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或组织处理;情节严重的,按有关党纪政纪条规严肃处理。
第四章 关于执行民主集中制的规定
第十条 凡属以下事项,必须经领导班子会议集体作出决定,不得个人或少数人决定。
(1)研究制定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区委、区政府决策、决定、工作部署的具体意见、措施;研究决定本单位经济、社会事业发展规划目标和年度
工作计划任务;研究一个时期的中心任务和完成工作任务的措施、要求;
(2)研究和决定加强本单位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和反腐倡廉建设及精神文明建设的重大事项;
(3)研究审定招商引资、重要工程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开支使用以及其他重大问题等事项;
(4)研究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及部门的分工等问题;
(5)制定与修订本单位重要工作制度和重要事项的工作程序等;
(6)向组织推荐或提名本单位干部事项;
(7)单位内部中层干部的调整,一般干部的调配,及考核评优、奖惩等事项;
(8)对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和重点问题提出的解决处理意见;
(9)根据本单位工作性质、职责,讨论决定其他需要研究的重要事项。
领导班子会议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工作需要可临时召集。
第十一条 对民主集中制执行不到位,领导班子成员不团结,造成工作被动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分清责任主次的基础上,坚决采取组织措施,予以调整和处理。
民主集中制执行得不好的领导干部不能提拔重用,更不能担任正职。
对于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而未经集体讨论,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班子成员不遵守、不执行集体的决定,或未能按照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给工作造成损失的,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
第五章 关于干部考勤的规定
第十二条 区委对干部考勤情况随时组织督(抽)查。
督(抽)查中被查实无故迟到、早退、溜岗的,一律在全区范围内通报批评。被通报的,当年不能评先评优;累计通报五次及以上的,年度考核直接定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
区直机关单位、街道累计被通报五人次及以上的,镇累计被通报十人次及以上的,单位及单位主要领导当年不能评先评优。
第十三条 各单位党政正职请假,须报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并报区委组织部备案。
各单位党政副职、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请假,由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 ……(未完,全文共5052字,当前仅显示1774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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