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提纲:……
一、加强组织领导,提高责任意识
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和管理原则
三、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与存案要求
(一)国有资产处置主要包括:
7、根据国家政策法规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二)国有资产处置的方式:调拨、变卖、报损、报废及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
(三)国有资产处置的存案要求:
3、建立国有资产处置的定期核对制度
四、国有资产的清理与追索
五、国有资产处置的程序和依据
(一)国有资产处置程序:
1、申报
2、估价
3、审批
4、处理
5、备案
(二)国有资产处置依据:
4、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5、资产损失原因分析及责任追究情况6、其他相关材料
六、工作责任及监督
1、在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进行私下交易、个人从中获利的
2、将国有资产恶意低价出售或无偿被其他单位、个人占有的
5、其他严重违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规定或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
……
国有资产处置效能监察实施方案
关于印发《国有资产处置效能监察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科室部委:
为确保国有资产处置工作合法有效进行,根据森工集团及森工公司关于国有资产处置的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国有资产处置效能监察实施方案》,现随文下发,请认真组织学习并请遵照执行。
2014年8月1日
主题词:国有资产处置 效能监察 方案 通知
抄送:公司各位领导
抄报:集团公司纪委、监察处
国有资产处置效能监察
实 施 方 案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国有资产处置工作,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建立和完善内部监控制度,防范财务风险,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内森工纪发(2014)10号《关于印发2014年度林区执法和效能监察工作要点的通知》文件精神及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制定本方案。
森工公司纪委按照集团公司(林管局)纪委的总体安排和部署,依据效能监察职责,围绕国有资产处置开展效能监察工作。国有资产处置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处置权限,规范审批程序,强化财会管理,防止和杜绝资产浪费与流失。本方案所称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资产占有单位转移、变更和核销其占有、使用的资产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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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的有关情况,接受监督检查。
三、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与存案要求
(一)国有资产处置主要包括:
1、闲置或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2、经批准需置换或交易的资产;
3、因机构变动(分立、撤销、合并及隶属关系改变)发生的所有权、使用权转移、变更的资产;
4、已达到报废期限的资产或因技术原因不能安全有效使用的资产;
5、盘亏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6、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或因企业发展需要改变用途的资产;
7、根据国家政策法规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一账一案”的原则设置国有资产处置的备查原始登记簿(依据国资委核准的清产核资明细账),具体按照资产范围设置备查总账;再按照各类资产的具体情况设置明细备查账。要求各单位于2014年9月10日前将各类资产明细表上报国有资产处置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国有资产处置的方式:调拨、变卖、报损、报废及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
(三)国有资产处置的存案要求:
1、经批准核销资产损失时,除进行正常的会计处理外,凡不符合销案条件的,应当根据核销损失的有关依据,同时在备查账簿上记录国有资产处置的增加;
2、通过清理收回其他资产时,除及时进行正常的会计处理外,应当根据收回资产的有关依据,同时在备查账簿上记录国有资产处置的减少;
3、建立国有资产处置的定期核对制度。
备查账簿及其他资料应当建立专门档案管理制度,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规定妥善保管。
四、国有资产的清理与追索
各单位按要求成立国有资产处置管理领导小组或机构,对国有资产进行清理和追索,建立追索责任制,明确清欠任务和工作责任。清理与追索工作应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制定相关配套制度和措施,并接受公司财务、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避免“暗箱操作”。
各单位对经批准处置的资产,除有司法部门证明材料证实无法追索外,均要做到账销案存,并通过经济、法律诉讼等多种途径尽可能收回残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依法组织力量对债务人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对有能力偿还债权的,应依法组织催收;对偿付有暂时困难,又确有收回可能的债权,应建立跟踪监督制度;对确属无法收回的,应及时向公司资产管理部门反馈信息。
清理和追索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内森集团字(2007)209号《关于清产核资损失资产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规定,属于资产处置债务重组和折价出售等事项的,应当经本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并形成决定,同时报公司资产管理部门核准后进行,并配合公司资产管理部门认真做好资产变现处置工作,尽量利用,及时变卖或按其他市场方式进行处置,尽可能收回残值。
国有资产清理、追索收回的资金和资产,应当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及时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或形成账外资产。
五、国有资产处置的程序和依据
国有资产处置时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并取得合法的证据作为处置依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法律公证或鉴证证明及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等。
(一)国有资产处置程序:
1、申报。各单位资产管理部门提出意见,并会同财务、机电部门审核鉴定,经单位领导签字后,向主管部门提交资产处置申请,填报《清产核资损失资产处置审批表》,并提供有关文件、证明材料及资料。
2、估价。各单位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损、报废等资产处置需根据自治区国资委清产核资核销资产损失批复中关于资产的残值来进行估价,并报主管部门和财务部门核准。
3、审批。财务部门、主管部门根据自治区和集团公司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进行审核审批。
4、处理。各单位应按照财务部门、主管部门的资产处置批复进行资产处置。资产处置价低于残值90%的,须报财务部门批准。资产处置完毕后,及时进行财务处理,核减账面价值。
5、备案。资产处置后,各单位主管部门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将资产处置结果报财务部门备案。
(二)国有资产处置依据:
1、申请办理无价调拨资产,须向审批部门提供:
(1)资产调拨(划转)申请书;
(2)单位财务出具的有关资产原始价值及残值的证明;
(3)资产调出、调入双方(或置换双方)签订的协议;
(4)申请调出、调入部门的资产产权登记证明。。
2、申请办理变卖、出售和有价调拨资产,须向审 ……(未完,全文共4488字,当前仅显示2267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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