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及裁判:
原审原告李某曾于年月向法院起诉与吴某离婚,后被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年月,吴某向法院诉讼要求与李某离婚,后又撤诉。年月,李某第二次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吴某离婚。经法院审理认为,双方长期分居,互不履行义务,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年月日,法院作出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双方所生一子由李某抚养,家庭财产按李某提供的财产清单依法进行分割。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年月,吴某以原审判决关于家庭财产分割严重不公,原审时自己提出的相关财产请求未被原审法院采纳。同时认为导致与李某离婚的原因是因为李某有第三者,要求李某赔偿相应损失万元为由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年月,检察机关以该案原审判决事实不清,判决有误为由向法院提出抗诉。
检察机关随抗诉书一并移送至法院的相关材料包括:申诉人吴某提出的尚未分割的轻摩一辆,空调一台的票据,检察机关调查相关证人的调查笔录,李某因经营在
税务部门纳税的谈话记录,税务检察报告,因漏税在税务部门的处理决定书及李某在离婚后在某储汇中心存款余万元的查询记录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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