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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承包中相关法律适用问题探讨之三

发表时间:2006/1/9 18:08:32


  一、在承包土地利用现状上存在的问题
  《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已明确规定作为承包的土地为农业用地。但在实际中,“走样”的情形颇多。对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有不严、不细之处。
  所谓不严之处是指擅自改变和变相改变农业用地用途的现象时有发生。有的农户认为取得了土地承包权,自己对承包地就有了绝对的用益权利,于是在自家的承包地上建房、建窑、取土、挖沙,不仅擅自改变了农用地的性质而且严重地破坏了土地现状。有的变相地改变农用地性质,在承包的耕地上搞羊舍、牛舍、鸡舍等养殖业建设,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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