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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征地补偿制度需要改革

发表时间:2006/1/9 18:08:34

提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对征用农民的耕地,按前三年的平均年产值至倍补偿安置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民的耕地承包期年不变。两部法律相关条款不一致,使征地过程中的具体程序在落实过程中面临诸多困境。
  近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程不断加快,新上项目、城市扩张、楼盘开发、修路架桥等,征地行为愈演愈烈。**年国家采取的宏观调控政策,虽然对大量占用耕地的现象有所遏制,但是,农村中因征地引发的各类冲突,仍然非常严重。有关资料显示,在农村的各类上访因素中,“征地”仍占很大的比例。那么,在征地过程中,到底是什么原因
  让基层的政府感到“头疼”,又是什么原因使农民不满意?是失地的农民不懂国家的政策,还是我们有关部门在执行中走了样?对此,我们进行了深入调查。
  “公告书”成了开工令。
  按照征地程序,当地政府应当在国家批准征地方案后,向被占地的村集体和村民予以书面公告。公告的内容,国家土管部门有明确的要求,包括上级批准征地的文号、被占地的地类、位置、面积、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补偿费、安置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赔偿的执行标准和政策依据等。公告书发出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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