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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几点法律思考

发表时间:2006/1/9 18:12:22

一、反租倒包行为的性质及效力。
  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中,应遵循的最基本原则应是依法、自愿、有偿。依法原则,既包括了实体法律的规定,也包括土地流转的程序性法律的规定,任何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都可导致土地流转行为的无效。在广泛的土地流转实践中,一些地方出于局部利益和农业规模经营、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出现了不尊重农民意愿的行政命令的方式,强行收回农民承包地的行为,搞重新承包出租或集体统一经营,直接损害了农民利益,导致了侵权行为的大量发生。这些行为中很大一部分都是反租倒包,所谓反租倒包,是指乡(镇)、村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根据需要,以其名义租赁农户的承包土地,将土地重新发包给种田大户或企业组织。对反租倒包《土地承包法》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只在国家政策和地方性规章、文件中有相应的规定,那么这种行为是否合法,所签合同是否有效?
  笔者认为,这是一种无效民事法律行为。《中共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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