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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问题线索联合排查处置工作实施细则

发表时间:2021/3/19 10:23:12
目录/提纲:……
(一)坚持以上级领导为主,线索处置、案件查办以上级纪检监察组织负责为主,按相关规定向同级党组织报告
(二)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党规党纪为准绳,把握政策、宽严相济,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三)坚持信任不能代替监督,严格工作程序、有效_风险点,强化对执纪问责和调查处置各环节的监督制约
(一)对属于上级纪检监察机构受理的问题线索,按程序报送上级纪检监察机关
(一)谈话函询
(二)初步核实
(三)暂存待查
(四)予以了结
(一)调查性谈话一般由相关调查组负责
(三)谈话函询工作应当在谈话结束或者收到函询回复后30日内办结,由承办部门写出情况报告和处置意见后报批
(三)集团纪委的初核报告应经集团纪委主要负责人审批
(一)凡报请批准立案的,应当已经掌握部分违纪或违法事实和证据,具备立案的条件
(二)对符合立案条件的,须走立案程序的,应当起草立案呈批报告,按程序报告报批,予以立案审查
(三)集团员工(含中层干部)违反集团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按集团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办理
(五)立案后,应当向被审查(调查)人宣布立案决定,讲明政策和纪律,要求被审查人端正态度、配合调查
(六)审查调查过程中的谈话、取证等事项,必须由2人以上共同进行
(七)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违规违法方式收集证据,严禁隐匿、损毁、篡改、伪造证据
(八)审查(调查)组不得随意扩大调查范围、变更调查……
集团公司问题线索联合排查处置工作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集团公司问题线索排查处置工作,提升工作质效,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国_纪律处分条例》《中国_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党纪党规,落实集团公司《员工奖惩管理办法(试行))》,结合纪检监察_改革要求和我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目的: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集团问题线索处置工作程序和标准,形成问题线索排查处置工作合力;使问题线索早发现、早处置、规范处置、统一标准处置,使集团问题线索处置工作与上级要求、相关规定衔接。
第三条意义:坚持依纪依规依法处置问题线索,落实打铁必须自身硬要求,把问题线索处置权力关进制度笼子。
第四条明责:落实纪检监察_改革各项要求,集团问题线索排查处置工作由_**市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具体领导和指导,集团各责任主体分类分层次负责、落实执行。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以上级领导为主,线索处置、案件查办以上级纪检监察组织负责为主,按相关规定向同级党组织报告。
(二)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党规党纪为准绳
……(新文秘网https://www.wm114.cn省略856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重复问题线索除外),附问题线索材料,经所在子公司负责人审签后,3个工作日内直接移送至集团纪委。
第四章 问题线索处置
第十一条按照员工和业务管辖权限,对问题线索处置一般实行“谁发现谁处置、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
具体分解为:集团纪委统一受理和负责处置集团中层干部及各子公司高管中的党员或监察对象涉嫌违纪或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各子公司负责受理和处置各子公司内员工违规(违反集团公司管理制度)问题需给予相应政务处分的问题线索。
第十二条问题线索实行集中管理,确定专人统一接收,逐件编号登记,建立管理台账,及时动态更新,定期汇总核对。收到问题线索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问题线索性质、部门职能分工等情况提出分办意见,填写《问题线索登记呈批表》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对属于上级纪检监察机构受理的问题线索,按程序报送上级纪检监察机关。
(二)对本集团管辖范围内的问题线索,根据被反映人的职务和政治面貌、问题性质(三类:违反集团公司制度、违反党纪、违反法律),结合集团各部门职责和被反映人管辖范围,及时移送分办。
(三)对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等依法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和决定,需要追究有关人员党纪政务责任的问题线索,按程序和管辖范围移送集团纪委。
第十三条 承办部门收到移送的问题线索后,指定专人管理,建立台账,汇总整理。线索处置不得拖延和积压,应当在收到问题线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置意见并填写《问题线索处置呈批表》,经承办部门、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审核,根据管辖权限报批后,按规定程序处置。
第十四条线索处置各环节需由经手人员签名,全程登记备查。承办部门(机构)应当做好问题线索管理处置归档工作,归档材料应当齐全完整,载明领导批示和处置过程。非集团纪委办理的问题线索在办结的1个月内应向集团纪委报告办理情况。
第十五条建立问题线索定期会商、重要情况通报制度。由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联席会议对问题线索进行排查布置、研判分析、督办处置。
第十六条问题线索应按以下方式分类办理:承办部门、子公司应当根据问题线索的性质和所涉及部门、子公司、干部员工总体情况,综合分析,集团研究,按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四类处置方式提出意见:
(一)谈话函询。反映的问题查清了只能给予轻处分或批评教育的,反映问题笼统,可查性不强,又不宜作暂存、了结处理的。
(二)初步核实。反映的问题具有可能性和可查性,对照党纪政务条规及集团公司制度,判断其可能构成违纪违规,查实后可能给予轻处分的。
(三)暂存待查。反映的问题虽然具有一定的可查性,但因其本人或者涉及办理的其他案件等因素不便马上开展核查,或者相关重要涉案人员一时难以找到,暂不具备核查条件,一旦条件成熟即可开展核查工作的。
(四)予以了结。如果线索属于已经有明确结论的重复举报,反映的问题明显不存在或者逻辑不通、不可能发生的,反映的问题内容空泛,无实质性内容。线索处置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经线索处置程序予以了结。
第十七条谈话函询。采取谈话函询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应当报上级纪检监察组织批准,并向同级党组织书记报告。
(一)调查性谈话一般由相关调查组负责。提醒性谈话根据干部管辖权限和层级由适合做谈话工作的人员进行。谈话过程应当形成谈话记录(笔录),谈话后可视情况由被谈话人写出书面说明。
(二)函询一般由负责问题线索办理的部门名义发函给被反映人,并视情况抄送其所在机构、部门主要负责人,被函询人应当在收到函件后15个工作日内写出说明材料,并签名回复。
(三)谈话函询工作应当在谈话结束或者收到函询回复后30日内办结,由承办部门写出情况报告和处置意见后报批。根据不同情形作出相应处理:
1.反映不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问题的,予以了结澄清;
2.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
3.反映问题比较具体,但被反映人予以否认,或者所作说明存在明显问题的,应当再次谈话函询或者进行初步核实。
第十八条初步核实。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应当制定初核方案,成立核查组,履行审批程序。
(一)核查组经批准可采取必要措施收集证据,与相关人员谈话了解情况,要求相关人员和相关单位(组织)作出说明,调取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阅复制文件、账目、档案等资料。
(二)初步核实工作结束后,核查组应当撰写初核报告,列明被核查人基本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及初核 ……(未完,全文共4758字,当前仅显示2403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集团公司问题线索联合排查处置工作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