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提纲:……
一、地方政协参与立法协商必须遵循的根本原则
二、地方政协参与立法协商要分清主次,定位准确
一是人民政协参与立法协商不会导致“两院制”
二是人民政协的立法协商是咨询型协商而不是决策型协商
三是人民政协参与立法协商是“在”政协协商而不是“与”政协协商
四是政协委员才是政协参与立法协商的主体
三、**市政协参与立法协商的路径探索
一是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市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二是重要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
四、**市市政协参与立法协商工作稳步推进,成效显著
五、参与立法协商工作任重道远
一是进一步坚持党的领导
二是进一步发挥政协平台优势
三是智力优势,汇聚了各方面的优秀人才
四是渠道优势,能够及时、准确地反映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
五是位置优势,位置超脱,视野开阔
三是进一步发挥委员主体作用
四是进一步健全规章制度
二是沟通联系机制
三是意见反馈机制
……
关于在政协开展立法协商工作的实践与思考
协商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是党的群众路线在政治领域的重要体现。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对在党的领导下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构建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协商民主体系做出了战略部署,明确指出政协是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立法协商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政协参与立法协商,既是中国特色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的重要内容,也是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具体表现形式,人民政协参与立法协商有助于统筹推进各协商渠道的协调发展,实现协商与决策的相互衔接,提高立法质量,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优势的具体体现,在政协开展立法协商既是实现各界别委员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与方式,又是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重大改革探索。
人民政协参与立法协商由来已久,**市政协从1995年开始每年对2一3部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在人大或政府审议通过之前进行协商;2000年**省出台《关于加强地方立法协商工作的意见》;
……(新文秘网https://www.wm114.cn省略693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是地方政协参与立法协商必须遵循的根本原则。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人民政协事业发展进步的根本保证,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必须毫不动摇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按照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人民政协依照宪法法律和政协章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因此,必须通过同级党委进行统筹和领导,在党的领导和统筹下积极稳妥地推进人民政协参与立法协商工作。市委在全市立法协商工作中发挥统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把立法协商纳入总体工作部署和重要议事日程,对在政协开展立法协商工作提出要求、确定协商程序,把党的领导体现在立法协商的全过程。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市政府党组、市政协党组在立法协商工作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通过各自的党组在党委的领导下开展立法协商,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确保立法协商工作依法开展、有序进行,确保人大、政府和政协之间的分工协作顺利展开。
二、地方政协参与立法协商要分清主次,定位准确
立法协商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内容,政协参与立法协商既是实现各界别委员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与方式,又是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重大改革探索,其中要明确几个定位。
一是人民政协参与立法协商不会导致“两院制”。从性质来看,两院制中两个院之间的关系是国家权力机关与权力机关的关系,而人大和政协之间是国家权力机关与非权力机关的关系,这是二者最根本的区别;从功能定位来看,两院制中两个院之间是通过各自拥有的否决权来实现相互制衡的关系,而人大和政协之间是一种分工协作、相互补充、相辅相成的关系;从制度安排来看,两院制中的两院通过各自拥有的否决权来实现相互制衡,而人大和政协则通过分工协作来实现高质量的立法;从协商范围来看,两院制中一院对另一院提出的法案进行审查是一种普适性审查,而人民政协对人大法律法规草案的协商是选择性协商。因此,人民政协参与立法协商不可能导致两院制,更不会对中国现有的政治制度构架形成冲击。
二是人民政协的立法协商是咨询型协商而不是决策型协商。首先要明确,人民政协的立法协商只是人大立法协商和政府立法协商的辅助性环节。也就是说,立法协商的发起者是人大(无论是人大直接委托,还是通过同级党委委托)或政府,人民政协只是参与者。作为咨询型协商,人民政协立法协商的成果只具有参考价值,不具有强制性约束力。同时,人民政协开展立法协商是选择性的,不能要求人大或政府所有的立法项目都必须经过人民政协协商,因为这样的要求既不合理,也不现实。不合理是因为这样的做法等于将政协协商变成了一种强制性的规定,违背了人民政协自身的规定性;不现实是因为人大尤其是政府的工作千头万绪,人民政协不可能对所有的立法工作都开展协商,而应将有限的协商资源用在刀刃上。只有当所立之法是针对改革发展全局、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受到社会广泛关注和存在较大争议的问题时,才有必要动用人民政协有限而宝贵的协商资源,开展立法协商。
三是人民政协参与立法协商是“在”政协协商而不是“与”政协协商。人民政协的性质定位决定了人民政协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在参与立法协商工作中,人民政协是作为一个协商的机构或者平台而存在。也就是说,政协组织是开展立法协商的重要平台。把握好政协平台的特性,是政协参与立法协商的关键所在。政协不是立法机关,也不是决策机关,而是一个协商的平台。多年来,制约政协开展立法协商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没有准确把握“在”政协协商,而不是“与”政协协商这个性质定位问题。也就是说,“在”政协开展立法协商,政协组织是协商的载体,而不是协商的主体。在协商过程中,人大、政府将法规、 ……(未完,全文共5546字,当前仅显示1948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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