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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

发表时间:2006/1/9 19:07:5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指导和规范基层单位会计电算化工作,推动会计电算化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规范。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简称各单位)可根据本规范的要求,制定本单位会计电算化实施工作的具体方案,搞好会计电算化工作。各级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范,对基层单位开展会计电算化工作进行指导。
  第二条会计电算化是会计工作的发展方向,各级领导都应当重视这一工作。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和县级以上国家机关都应积极创造条件,尽早实现会计电算化;其它单位也应当逐步创造条件,适时开展会计电算化工作。
  第三条开展会计电算化工作,是促进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和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手段和有效措施。各单位要把会计电算化作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第四条会计电算化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单位内部各个方面,各单位负责人或总会计师应当亲自组织领导会计电算化工作,主持拟定本单位会计电算化工作规划,协调单位内各部门共同搞好会计电算化工作。各单位的财务会计部门,是会计电算化工作的主要承担者,在各部门的配合下,财务会计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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