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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新形势下如何加强消防救援机构与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管工作的深度融合

发表时间:2024/3/22 10:52:06
目录/提纲:……
一、消防救援机构与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管深度融合的现实意义
(一)国家法律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明确授权、不容置疑的法定职责
(二)应对基层消防监管工作的现实需求
(三)加强基层消防监管工作的必然需求
(四)适应基层消防监管工作的实际需求
二、公安派出所在履行基层消防监督管理方面存在的现实问题
(一)消防法律授权不具有强制性
(二)_改革导致部门之间交流衔接不畅
(三)监管职责划分不清推诿塞责情况较突出
三、消防救援机构与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管深度融合的建议和对策
(一)争取政策支撑,完善公安派出所开展消防工作运行机制
(二)加强沟通协作,确保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有序开展
(三)明确责权边界,厘清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管责任
(四)改进执法模式,探索新形势下公安派出所消防委托执法
四、结语
……
浅谈新形势下如何加强消防救援机构与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管工作的深度融合

消防_改革前,派出所作为公安机关最基层的派出机构,承担着基层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在消防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等工作上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为维护辖区消防安全形势持续稳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做出了巨大贡献。随着消防_改革,公安派出所在履行基层消防监管方面,存在工作主动性不强、积极性不高甚至出现工作停滞等现象,这也成为当前基层消防工作的难点、痛点,同时也给消防监督工作带来了新挑战。如何在改制转隶后不断改进和强化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管工作,是强化社会面火灾防控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消防救援机构与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管深度融合的现实意义
在2018年机构改革前,派出所作为公安机关最基层的监管单位,对于镇(街道)、村(社区)一级消防安全隐患的排查与整治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从消防监督执法与社会面整体安全形势来看,推动新形势下消防救援机构与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管深度融合主要具有以下几点现实意义:
(一)国家法律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明确授权、不容置疑的法定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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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市各县区消防救援大队以及消防救援站均设在县区中心或城关镇,有限的监管力量无法完全覆盖乡镇农村地区,而火灾极易发生在偏远农村。针对上述问题,消防救援机构近几年开始推行基层“一所一站”监管模式,但是各地实际情况不同,受场地、财政、人员等制约,此模式尚未全部覆盖至基层乡镇或街道,在现阶段消防救援机构力量无法在基层消防安全管理有效发挥作用的现状下,公安派出所点多面广、深入基层的特点是填补基层消防安全监管空缺的绝对优势。
(四)适应基层消防监管工作的实际需求。消防救援机构和公安派出所在基层消防监管上各有优势有各有短板。消防救援机构作为消防监督执法的主体,可依据《消防法》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但监督检查覆盖面受限,另外,消防救援机构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时,涉及到拘留等限制人身_的处罚时,只能移交公安部门实施;公安派出所具有广泛接触群众、熟悉辖区情况的先天优势,对社区和农村的底数清、情况明,但是《消防法》对于公安派出所的授权只明确了监督检查权,未明确执法权。公安派出所在工作中发现的消防隐患只能口头督促整改,无法采取法律手段,对于基层消防安全监管是一种变相“制约”。因此,推行消防救援机构与公安派出所深度融合可以很好的解决基层消防安全监管力度薄弱问题。
二、公安派出所在履行基层消防监督管理方面存在的现实问题
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是一项专业性、规范性、政策性极强的工作。虽然2018年消防改革转隶专项会议上,从公安部到省公安厅领导均有强调,要求派出所照常履行职责,但随着消防改革深入推进,公安派出所人员思想误区、消防脱离公安系统后机制不顺、职责混淆不明、保障不畅等问题削弱了派出所消防工作积极性和执法力度。特别是《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将公安派出所承担消防主体执法主体内容删除,对派出所是否继续依法履职造成了致命影响。
(一)消防法律授权不具有强制性。现阶段公安派出所开展消防工作的依据主要是2021年新修订的《消防法》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2021年新修订的《消防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规定中用的是“可以”,而不是“应当”,这既可以理解为授权性条款,也可以理解为排权性条款,即我可以干,也可以不干。另外规定中提到的“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可以看出公安机关在国家法律法规层面只是赋予了公安机关的消防监督检查权,并没有被授予行政处罚权,这就导致派出所消防工作职责不清。改革前,消防归属于公安部门,即使在工作上与派出所存在职责不清、沟通不畅等问题,也可以通过内部自行协调、健全完善部门规章制度、落实分工协作等方式进行解决;改革后,消防划归应急管理部,不再隶属于公安部门,消防与派出所在工作上的分歧变成部门之间的不同立场与利益的冲突, 这就使派出所是否需要开展消防工作存在不确定性。
(二)_改革导致部门之间交流衔接不畅。2018年,中共中央出台《关于深化改革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同年11月,公安消防机构退出现役部队。改革转隶前,公安和消防同属于一个部门,工作中存在问题可以通过内部工作协作机制来解决。但改革转隶后,消防与公安不再是隶属关系,导致派出所消防工作衔接不够顺畅,以往形成的联席会议、联合督导、互相培训指导等工作模式不能持续保持,影响了派出所消防工作的整体推进,进而导致消防救援机构与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管深度融合出现了障碍。
(三)监管职责划分不清推诿塞责情况较突出。《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 号)中有专门针对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执法工作的规定,而有关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的单位范围由各省公安机关确定。虽然《关于贯彻执行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若干问题的意见》(苏公厅[2009]432号)确定了**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界定标准,但是并未明确一、二、三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具体的界定标准。**市目前对于三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界定标准是参照2023年制定的《关于深化公安机关和消防救援部门“六联”机制建设合力加强基层消防工作的通知》执行,但是由于《通知》和《意见》具体的界定标准不统一,出现了有的单位同时界定为二级和三级重点单位、有的位于二级重点单位里的一般单位被界定为三级重点单位、有的符 ……(未完,全文共4577字,当前仅显示2312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浅谈新形势下如何加强消防救援机构与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管工作的深度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