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新文秘网>>消防/公安/公文/规章制度/>>正文

消防救援总队公文处理规定

发表时间:2024/8/25 13:03:23
目录/提纲:……
(一)决议
(二)决定
(三)命令
(四)公告
(五)通告
(六)意见
(七)通知
(八)通报
(九)报告
(十)请示
(一)份号
(二)密级和b_m期限
(三)紧急程度
(四)发文机关标志
(五)发文字号
(六)签发人
(七)标题
(八)主送机关
(九)正文
(十)附件说明
(一)中共*消防救援总队委员会公文
(二)**消防救援总队(局)行政公文
(三)**消防救援总队(局)办公室行政公文
(一)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规章已经作出明确规定的
(二)现行公文规定仍然适用的
(三)贯彻上级文件精神没有新的落实举措和工作要求的
(四)一般性工作会议上已印发材料的
(五)一般性调查报告、典型经验材料等
(六)通过当面协商、电话沟通或者其他信息化手段能够解决问题的
(三)请示应当一文一事,并附有情况说明、背景材料等
(四)除上级机关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本单位名义向上级机关领导正式行文,不得以本单位领导名义向上级机关正式行文
(五)下级单位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单位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
(一)主送受理机关,根据需要抄送相关机关
(三)总队政治部行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各级机关党委和群团组织确需行文的,由本单位依据相关规定细化明确具体要求
(一)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
消防救援总队公文处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消防救援工作需要,提高公文处理质量和效率,保证总队各级消防救援机构职能履行,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公文处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总队公文是队伍各级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上级机关的决策部署,公布规范性文件,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b_m的原则。
第五条总队各级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主要负责人应当带头履行公文处理工作职责,加强组织领导,定期听取汇报,解决实际问题;总队、支队办公室或者履行相应职能的部门、处(科)室(以下均简称“办公室”)应当配齐配强文秘人员,大队、消防救援站应当明确专兼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为办公室配机要交通工具、办公自动化设备等必要设施条件,及时更新技术手段;将公文处理工作纳入各级教育培训和岗位练兵必训内容,不断提高公文处理水平。
第六条总队办公室指导全总队公文处理工作。各支队办公室主管本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对下级单位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二章公文种类
第七条总队常用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命令。适用于部署灭火救援作战行动,调动力量,发布重大消防安保战备措
……(新文秘网http://www.wm114.cn省略1158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文内容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十七)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公文的送印机关和送印日期。未设办公室的单位,“印发机关”一般标注单位名称。
(十八)页码。公文页数顺序号。
第九条总队公文版式按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2012)国家标准执行。
第十条公文使用的汉字、数字、外文字符、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和规定执行。其中,为统一规范,汉字字体优先使用方正小标宋_GBK、方正仿宋_GBK、方正楷体_GBK,数字字体使用:TimesNewRoman,属地党委政府另有要求的,可从其规定,以保持一致。
第十一条公文用纸幅面采用国际标准A4型。特殊形式的公文用纸幅面,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四章公文类型


第十二条*消防救援总队(对外为“*消防救援局”)常用的公文类型主要有:
(一)中共*消防救援总队委员会公文。
1.中共**消防救援总队委员会文件。发文代字为“*消党”。分为上行文、平行文和下行文。
上行文适用于以总队党委名义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或者请示事项,汇报有关工作情况,对重要问题提出意见建议。
平行文适用于以总队党委名义与不相隶属关系的党组织商洽工作、询问或者答复问题,商请批准事项。
下行文适用于以总队党委名义向下级党组织下发的工作部署决定、规定意见等;总队党委召开的重要会议文件;通知、通报、批复等。
2.中共**消防救援总队委员会会议纪要。
适用于记载和传达总队党委会议的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二)**消防救援总队(局)行政公文。
1.**消防救援总队(局)文件。发文代字为“*消”。分为上行文和下行文。
上行文适用于以总队(局)名义向上级机关报告或请示事项,报告有关工作情况,对重要问题提出意见建议。
下行文适用于以总队名义向下级单位下发专项规划、工作要点(计划)、重要部署、相关规定等全局性、长期性、制度性文件,通报表彰有关单位及人员。
2.**消防救援总队命令。发文代字为“*消令”。适用范围见第二章第七条相关规定。
3.**消防救援总队(局)信函。发文代字为“*消函”。
**消防救援局信函适用于以局名义与不相隶属关系的有关部门、社会组织、群众组织等商洽工作、询问或者答复问题;办理全*人大代表建议和全*政协委员提案(协办件)。
**消防救援总队信函适用于对下级单位请求批准和答复事项的批复,关于阶段性工作部署或者具体事项的决定、意见、通知、通报,表彰、处罚、批评有关单位及人员。
4.**消防救援总队情况通报。
适用于印发总队主要领导会议讲话和有关工作材料,或者经总队主要领导同意印发的其他总队领导讲话。
5.**消防救援总队会议纪要。
适用于记载和传达总队会议的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6.**消防救援总队签报件。
适用于总队(局)向*委*政府和国家消防救援局领导、总队机关各处室向总队领导书面报告工作、请示事项、反映情况、回复询问、就有关问题提出意见建议,是具有特定格式的上行文。可对应选用“工作专报”“工作签报”或上级机关制定的格式行文。
(三)**消防救援总队(局)办公室行政公文。
1.**消防救援总队办公室文件。发文代字为“*消办”。
适用于以总队办公室名义向总队下级单位印发重要阶段性工作安排、专项任务和活动部署;发布总队机关有关工作制度;转发有关文件资料等。
2.**消防救援总队(局)办公室信函。发文代字“*消办函”)。
适用于以总队办公室名义与总队下级单位进行工作联系,通知会议、培训等事项,部署日常工作,答复有关问题;与不相隶属关系的有关部门、单位商洽工作、询问或者答复问题时,用局办公室。
第十三条总队各单位的公文类型参照总队设置,发文代字为“行政区划(系统)简称+消”,并可根据属地党委、政府相关要求和工作实际进行相应调整或细化。
大队、消防救援站的公文类型由所属支队根据工作需要予以明确。

第五章行文规则
第十四条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再行文:
(一)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规章已经作出明确规定的;
(二)现行公文规定仍然适用的;
(三)贯彻上级文件精神没有新的落实举措和工作要求的;
(四)一般性工作会议上已印发材料的;
(五)一般性调查报告、典型经验材料等;
(六)通过当面协商、电话沟通或者其他信息化手段能够解决问题的。
第十五条应当按照精简、高效原则,严格控制发文数量,没有实质内容的、可发可不发的一律不发,主题相似的归并整合印发;严格控制行文规格,能以办公室名义行文的不以单位名义行文,能以信函格式行文的不以文件格式行文;严格控制文件篇幅,防止冗长空洞,倡导“短实新”文风。非s_m来文且未限定传发范围的,可按规定程序翻印,发至下级单位。
第十六条必须正确处理行文关系,按照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行文,按照机构(单位)之间的领导关系、指导关系、管理关系、协作关系等决定行文依据、公文内容、文种使用、文字组织等。
一般不得越级行文,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级的机关。
第十七条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职责划分、管理权限,需要其他上级机关、同级机关知晓或者支持的,抄送该上级机关、同级机关,不抄送下级机关。
(二)总队下属单位原则上不直接向总队上级单位请示和报告工作,确有需要请示或报告的事项,一般由总队报送公文;遇有重大紧急事项、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需要向总队上级单位请示或者报告的,应当报总队说明原因。
(三)请示应当一文一事,并附有情况说明、背景材料等。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四)除上级机关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本单位名义向上级机关领导正式行文,不得以本单位领导名义向上级机关正式行文。
(五)下级单位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单位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
第十八条向下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主送 ……(未完,全文共10142字,当前仅显示3252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消防救援总队公文处理规定》
文章搜索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