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导则
1总则
1.1本导则适用于**省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及工业建筑中,配套建设(包括预留安装条件)民用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消防设计和投用后的消防安全管理。既有小区、城中村增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设施的,应结合老旧小区、城中村改造,参照本导则实施建设。
1.2本导则适用于为电动自行车提
供电能的充电设施。本导则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主要指民用的电动自行车(含电动摩托车)充电设施等,包括电动自行车(含电动摩托车)充(换)电站的建设;不包括电动汽车换电站、充电站及储能电站和特定行业的充电设施。
1.3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防火设计和消防安全管理除应符合本导则外,尚应符合国家和**省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1电动自行车: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或/和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2.2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为电动自行车提供电能的相关设施的总称,包括充电设备、供电系统、配套设施等。
2.3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设置有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可为电动自行车停放、蓄电池充电的或提供电池更换服务场所;场所包括但不限于电动自行车场、电动自行车库、电动自行车充(换)电站等,不包括设置于街边的便民投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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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不大于1000m²;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的车库,每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面积不大于500m²。当场地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规定增加1.0倍;局部设置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局部增加1.0倍。
4.2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不应影响室外消防设施、疏散通道、救援通道的正常使用。设置在建筑内时,应设置在建筑首层、半地下层或地下一层,并宜靠外墙布置,不应设置在负二层及其他建筑楼层。
4.3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设在建筑物底层(架空层)应满足以下要求:
1)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确需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应当与该建筑的其他部分进行防火分隔。设在其他建筑物底层(架空层)时,不应影响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的疏散使用。
2)设在其他建筑物底层(架空层),应当设置耐火极限不小于1.00h楼板和上部建筑进行分隔,底层(架空层)的外墙开口与上层门、窗洞口之间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2m的实体墙或挑出宽度不小于1.0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防火挑檐;当室内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上、下层开口之间的实体墙高度不应小于0.8m;上部建筑应设置独立的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且采用不小于2.00h耐火极限的防火隔墙与底层(架空层)其他区域隔开(防火隔墙上必须设门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与两侧其他门、窗、开口的净距不应小于2.0m。
4.4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车位应分组设置,每组长度应不大于20m,相邻组与组之间均应设置有一面高度不小于1.5m、宽度不小于2.0m且耐火极限不小于1.50h的隔墙分隔,隔墙应从地面基层开始设置;隔墙设置存在困难的,组与组之间应保持不少于2.0m的通道分隔或加设可移动悬挂式灭火毯进行防火分隔。
5安全疏散
5.1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安全出口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设置。电动自行车库的车辆出口可兼做安全出口。地下电动自行车库的车辆出口兼做安全出口时,除直通室外的车辆出口外,其余兼做安全出口的车辆出口应在出口部位设置乙级防火门;车辆安全出口净宽不应小于1.8m。
5.2停放充电场所内沿通道双面布置停车位时,疏散通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2.6m,沿通道单面布置停车位时,疏散通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5m。每个车位均应设置明显的标识界限,每个车位大小不小于2.2m*0.8m,车位的净高度不小于2.0m。
5.3当停放充电场所的疏散门为安全出口或通向连接安全出口且长度不大于10m的专用疏散走道时,其疏散距离应按照室内最远一点至最近疏散出口的直线距离确定,且不应大于30m;当建筑内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疏散距离可以增加25%。
6消防设施、器材
6.1在建筑底层(架空层)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应满足以下要求:
1)设在高层建筑底层(架空层)时,应按中危险Ⅱ级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并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联网型独立式火灾探测器;若建筑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可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宜设置自动喷水灭火局部应用系统或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2)设在单、多层建筑底层(架空层)时,应设置不少于2支的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并宜设置自动喷水灭火局部应用系统或简易喷水灭火系统。
6.2建筑面积大于300m²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设置室内外消火栓系统和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火栓水枪的充实水柱不应小于10m,同层相邻的消火栓间距不应大于30m,应保证消火栓水枪的两股充实水柱能够到达保护范围内的任何部位。
6.3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设置排烟设施,宜采用自然排烟方式;场所应通风良好,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当采用机械排烟系统。
6.4设置在半地下层或地下一层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排烟设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危险等级按中危险Ⅱ级确定。
6.5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按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严重危险级要求配置灭火器,并宜选用水基型灭火器,每50m²应配置不少于1具9L的水基型灭火器。灭火设施应设置在位置明显、便于取用的部位,一个计算单元内配置的灭火器数量不得少于2具,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数量不宜多于5具,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
7电气安全
7.1电动自行车充电柜或充电桩应具备充满自动断电、充电故障自动断电、过载保护、短路保护、漏电保护、充电故障报警等功能。
7.2电动自行车 ……(未完,全文共4721字,当前仅显示2487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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