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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用电合同

发表时间:2006/2/19 11:36:24

供用电合同
  供电单位简称供电方:
  地址:邮码:电话:
  法定代表人:职务:
  用电单位简称用电方:
  地址:邮码:电话:
  法定代表人:职务:
  为了协调电力供、用双方的关系,明确双方的责任,确立正常的供用电秩序,安全、经济、合理地使用电力,根据《全国供用电规则》的规定,经供、用电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受电地点、受电电压、受电容量及限期
  受电地点:
  受电电压:千伏线三相交流千伏。其中,千伏及以上供电和对电压质量有特殊要求的电压变动幅度为额定电压的±%;千伏及以下高压供电和低压电力的电压变动幅度为额定电压的±%;低压照明用电的电压变动幅度为额定电压的±%~%。电网容量在万千瓦及以上者,供电周率允许偏差为±周/秒;电网容量在万千瓦以下者,供电周率允许偏差为±周/秒。
  受电容量:三相变流千伏安,其中千伏安台,千伏安台,……。
  合同期限:合同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二条用电方新装、增容与变更用电
  用电方新装或增加用电,均应向供电方办理用电申请手续,并按规定办理有关事项。
  供电方为新装或增加用电的用电方确定的供电方案,高压的有效期限为年,低压的有效期限为个月,逾期注销。用电方如有特殊情况,应及时与供电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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