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提纲:……
(一)效能低下,执行不力,致使政令不畅或影响卫生整体工作部署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盲目决策,造成严重不良政治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五)在商务活动中损害政府形象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七)卫生局认为应当问责的其他情形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卫生局提出的附有相关证据材料的举报、控告
(二)新闻媒体曝光的材料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问责建议
(四)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提出的问责建议
(六)工作考核末达标
(七)副局长向局长提出的问责建议
(一)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二)诫勉
(三)通报批评
(四)责令在局长常务会议上作出书面检查
(五)通过县级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道歉
(六)停职反省
(七)劝其引咎辞职
(一)原调查报告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原问责决定继续执行
(三)原调查报告有重大错误的,终止原追究责任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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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医疗卫生单位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防止和减少行政过错,提高行政效能和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国家
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卫生单位行政首长问责,是指卫生局对所属各单位行政法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致使其领导的单位(系统)政令不畅、秩序混乱、效能低下,损害公共利益或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或行政法人举止不端,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依照本办法予以过问并追究责任的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卫生局对医疗卫生单位行政法人(含主持工作的副职,下同)的问责。
本办法所指医疗卫生单位包括县级医院、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防保所、疾控、卫生监督、妇幼管理的机构。
第四条医疗卫生单位行政法人应当严格履行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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