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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缓刑制度的适用

发表时间:2006/8/5 14:41:40
目录/提纲:……
一、适用率偏低,没有广泛使用
二、没有正确使用,社会观感不好
三、缓刑考察监管效果差
一、政府投入不足
二、立法疏失、司法解释滞后
(一)我国刑法规定由公安机关作为缓刑考察机关并不科学
(三)法律缺乏针对缓刑犯的强制性义务规定,司法解释又没有补足,造成执法困难
一、改变执法环境
(一)加大投入,改善缓刑执行的硬件环境
二、完善立法及司法解释
(一)修法改变考察机关的规定,把缓刑考察权赋予一个比较合理的专门机构
(二)应在司法解释中细化缓刑的适用条件
(三)、充实缓刑考验期内的行为规范,增加一些强制性的义务
……

  论我国缓刑制度的适用
  我国97《刑法》第72条至第77条的规定,缓刑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改表现,认为暂不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给予规定一定的考验期限,暂缓其刑罚的执行,如果被判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没有再犯新罪或没有被发现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也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行为的,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制度。
  1、我国缓刑适用现状。
  一、适用率偏低,没有广泛使用。在_发达国家,缓刑是刑法的“第三根支柱”,是“特殊的刑罚手段”,缓刑的适用在整个刑罚体系当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虽然近年来英美等国家受犯罪情势、公众舆论等影响,监禁率和监禁人口有明显上升,但与我国相比,缓刑率仍远高于我国。据联合国1994年的统计,美国有1,397,505人处于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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