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提纲:……
(一)建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其他设施
(二)涂改、覆盖、移动、拆卸、损坏燃气设施及安全保护标志
(三)在明设燃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上架设其他管道或设施
(六)其他损坏燃气设施或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盗用管道燃气
(二)擅自安装、移动、拆除、改装、损坏管道燃气设施
(三)擅自开启或关闭管道燃气公共阀门
(四)擅自改变燃气使用性质,超出设计能力或未经批准扩大管道燃气使用范围
……
xx县城区管道燃气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管道燃气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管道燃气用户及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县城区规划范围内管道燃气规划、建设,管道燃气的储存、经营和使用,燃气器具的销售、安装和维修,管道燃气设施的保护以及与管道燃气有关的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管道燃气的综合管理工作。
自治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管道燃气生产、运输、储存、输配所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及燃气的计量监督管理工作。
自治县发展和改革、
安全生产、公安、工商、环保、物价、交通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管道燃气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规划、建设与发展管理
第四条自治县燃气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城镇总体规划,按照城乡统筹、合理布局的原则,编制管道燃气发展规划和管道燃气建设计划。
第五条管道燃气基础设施建设应当按照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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