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提纲:……
(一)在批准的占地范围内封闭作业
(二)渣土及时清运,保持整洁
(三)驶离工地的车辆保持清洁
(四)施工用水按照规定排放,不得外泄污染路面
(五)临街工地周围设置安全护栏和围蔽设施
(六)停工场地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
(七)工程竣工后,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八)工地的厨房、厕所符合卫生要求
(二)背街小巷及居民区的环境卫生由街道办事处负责
(三)车站、停车场以及市政以外道路的清扫保洁,由各主管部门负责
(四)各类市场的清扫保洁由主管部门和经营单位负责
(五)城市水域废弃物清捞和水域岸坡的清扫保洁,由其主管部门负责
(八)责任不清的地区,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容管理局)明确责任单位
(二)不得违反规定倾倒污水、垃圾、粪便
(三)不得沿街道鸣放鞭炮、抛撒冥纸
(四)不得占用城市道路、街巷经营机动车辆修理、清洗业务,影响环境卫生
(一)对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不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的
(二)违法批准或者同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事项的
(三)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纠正违法行为的
(四)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者侵占、私分财物的
(五)违反行政执法的有关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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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促进城市文明建设,根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市区(含经济开发区)。
第三条 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以块为主、条块结合、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容管理局)是市人民政府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管理城市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建设、公安、工商、卫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经营门点必须做好各自范围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认真履行门前包环境卫生、包绿化管理、包容貌秩序(以下简称“门前三包”)的职责,并接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容管理局)的指导、监督、检查。
第五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应纳入国民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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