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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虚假宣传案

发表时间:2009/8/16 10:12:39


  一、案件事实
  当事人:******有限公司。____年_月_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市场巡查中,发现当事人于____年_月_日生产并在我局辖区内销售的“****
  ****”产品包装标识上标示有“国家免检产品”等宣传用语。经核查,“国家免检产品”质量标志已废止,国家规定,____年_月_日后新生产的食品包装上禁止宣称“国家免检产品”质量标志。此案有现场笔录、产品包装标识、询问笔录、发货清单等材料予以佐证,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有限公司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作出了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_____元整,上缴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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