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提纲:……
一、关于“三类案件”的程序问题
(一)监督程序启动者的选择
(二)事中监督与事后监督的选择
四是事中监督可能侵害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
二、关于监督“五种情形”的程序设计
(一)确立人民监督员知情权保障制度
(二)建立“五种情形”具体监督运行程序
二是应以书面方式明确向检察机关提出监督意见
……
关于完善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
若干问题的探讨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检察院王存和 李如山
建立和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最近几年检察改革的重头戏。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规定,人民监督员有两大职责:一是对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拟撤销案件、拟不起诉的“三类案件”进行监督。二是对“五种情形”提出纠正意见,即有权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超期羁押;违法搜查、扣押、冻结;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确认或者不执行刑事赔偿决定;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等“五种情形”,提出纠正意见。经过几年来的实践和探索,人民监督员制度在监督方式和途径上有了较大提高,但在具体操作中,尚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试就此作一些探讨。
一、关于“三类案件”的程序问题
(一)监督程序启动者的选择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对三类案件的
……(新文秘网https://www.wm114.cn省略711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未完,全文共3952字,当前仅显示1996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收藏《关于完善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