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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2010/3/20 16:47:01
目录/提纲:……
(三)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属于人为损坏的
(四)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组织实施
(二)业主大会依法通过使用方案
(三)物业服务企业持有关材料向业主委员会提出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六)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存储利息,存储利息参照住房公积金利息计息结转
(三)住宅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
(一)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返还业主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情况
(二)发生列支的项目、费用和分摊情况
(三)其他有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情况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甘肃省物业管理暂行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及《**市物业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集资房、已售公有住房及出售了共有产权的廉租房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管理、使用和监督,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由业主和建设、开发单位交存的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在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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