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提纲:……
(一)经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具体行政行为被裁定撤销或变更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越权管辖
(四)违反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征收权限,作出违法行政行为的
(五)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制作、提供虚假文书,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以权谋私、徇私枉法、打击报复、索贿受贿而导致行政执法过错的
(二)发生两次以上同样错误的
(五)对上级纠正其行政执法过错拒不服从的
(六)行政执法后果严重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追究责任: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过错后果的
(二)由于过失造成过错,危害不大的
(三)积极配合组织处理有立功表现的
七、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按下列原则划分:
(三)经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出现过错的,审核、批准人承担责任
八、对过错责任人,应当视情节给予以下处理:
(一)批评教育
(二)责成写出书面检讨,通报批评
(三)限期改正
(四)取消当年度评先进资格
(五)给予行政处分
(七)触犯刑律的,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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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口计生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行政执法过错案件,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制定本制度。
一、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过错是指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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