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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房地产行业税收征管与稽查工作的配合

发表时间:2011/12/6 9:44:46
目录/提纲:……
一、在销售收入上或隐匿或滞后或张冠李戴,目的就是不缴或少缴或缓缴税收
(一)销售开发产品收取的价款和价外费用不按规定入账,隐匿收入而少缴税收
(四)发生视同销售行为(如股东分房等),不按规定结转收入,不申报缴税
(一)虚列拆迁补偿费、虚增成本
(二)编造虚假合同、协议、虚列、多列或重复列支生产费用
(三)虚列工程项目并通过代开发票加大建房成本
(四)混淆成本核算对象,不按配比原则转结产品成本
(五)资本性支出直接列支当期成本,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等
(六)以违规发票入账,多列成本费用
(一)建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纸质及电子分户基本情况档案:
(二)几个关键的时间点掌握:一是楼盘开盘日期
二是开始接受预订的时间
三是交房日期
四是房源销售达到或超过80%的时间
五是清盘时间
(三)掌握与开发成本、费用息息相关的建筑安装,销售代理以及广告等情况
二、作为稽查局主要应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
浅议房地产行业税收征管与稽查工作的配合

房地产行业以其税收贡献率大,涉及相关产业多而倍受税务部门尤其是地税部门的重视。地税部门不仅将其纳入重点行业进行税收管理,配备责任心强、业务及协调能力强的同志担纲,而且将其土地增值税清算,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入稽查专项检查。从近几年稽查部门开展的专项检查分析,房地产企业涉税主要问题有:

一、在销售收入上或隐匿或滞后或张冠李戴,目的就是不缴或少缴或缓缴税收。

(一)销售开发产品收取的价款和价外费用不按规定入账,隐匿收入而少缴税收。

(二)预售收入(包括收取各种形式的如拿号费、预订费等)不及时入账,不按规定申报纳税,挤占本应缴纳国库的税款。同时产品完工后不按规定结转收入。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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