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反垄断法规制行政性垄断行为的必要性
我国行政性垄断问题的长期存在, 不仅严重破坏市场公平_的竞争秩序, 造成社会资源的大量浪费, 而且也在不断损害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有效遏制行政性垄断的产生与蔓延己成为全社会的强烈愿望。为此, 我国即将出台的反垄断法对行政性垄断行为进行法律规制显得十分必要。
一、行政性垄断的含义及法律特征
行政性垄断是指地方政府行政机关和国家经济主管部门, 利用行_力实施的与反垄断法规相抵触的行为, 以及会趋向阻止、排斥和限制竞争的行为。
行政性垄断法律特征如下:
1. 行政性垄断的实施主体是地方政府行政机关和国家经济主管部门判断一个主体是否为行政性垄断的主体, 主要取决于是否利用“行_力”, 当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凭借行_力违法实施了排除或限制竞争的行为, 便具备了行政性垄断的主体要件, 而不论其是否为事业单位还是企业单位。因此,这里应对作为行政性垄断主体的地方政府行政机关应作广义上的理解, 除政府所属的行政机关外,还应包括政府所属的行使行政管理权的事业单位以及由政府主管部门与本部门的企业联合组建的行使行政职能的行政性公司。
2. 行政性垄断多以抽象行政行为的方式作出行政性垄断行为主要是行政性垄断主体通过制订对其管辖范围内的公民、法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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