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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市燃气管理办法(暂行)

发表时间:2012/7/8 10:27:31


常熟市燃气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社会公共安全,规范燃气的经营和使用,维护燃气用户和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苏州市燃气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燃气特指天然气(包括管道天然气、液化天然气、压缩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包括管道液化石油气、瓶装液化石油气)。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发展规划、燃气工程建设、燃气经营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然气的生产和进口、市属天然气门站以外的燃气设施和管道输送,以及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等,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常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本市燃气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处(以下简称市燃气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燃气管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委托市城建监察大队负责全市燃气管理的监察工作。
各镇、开发区、办事处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明确燃气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区域内燃气日常管理工作,接受市燃气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发展和改革、规划、公安、安监、质监、工商、城管、交通、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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