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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市城市景观照明管理暂行办法

发表时间:2012/7/8 15:20:00


常熟市城市景观照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景观照明管理,依据《城市照明管理规定》、《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苏州市城市容貌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景观照明是指在公共场所及周边建(构)筑物、设施等处设置的美化城市夜景的装饰性照明。广告、招牌、橱窗、店面等经营性照明除外。

第三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城市景观照明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处具体负责城市景观照明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规划、财政、公安、城管、城投、旅游、商贸、供电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景观照明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规划等主管部门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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