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提纲:……
(一)保障门诊基本医疗,满足参合农牧民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治需要
(三)互助共济,因病施治,有病补偿,无病不补
(四)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适度的原则
(六)实行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制度,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准入和退出机制
(二)《包头市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市级统筹实施方案》规定的补偿项目
(三)与本疾病诊断治疗无关的门诊药品费、检查费、治疗费等
(五)《包头市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不予补偿诊疗和医疗服务项目目录》规定项目
(八)无故拒绝患者就诊或拒绝为患者支付补偿款的
(九)其它违反新农合管理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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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门诊统筹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医药卫生_改革精神,进一步巩固和完善我市新型
农村牧区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逐步建立起满足参合农牧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的补偿模式,拓宽服务范围,扩大参合农牧民的受益面,引导参合农牧民有病早治,小病看门诊,减少不必要的住院,不断提高新农合制度医疗保障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门诊统筹(以下简称门诊统筹)是指在新农合基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对参合农牧民在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规定的补偿范围内的门诊诊疗费用,按照一定比例补偿的制度。
第三条 门诊统筹的基本原则
(一)保障门诊基本医疗,满足参合农牧民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治需要;
(二)以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门诊服务为主体,引导病人就近就医,切实做到“小病不出乡村”;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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