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分局廉政建设行风建设案件主办人制度
第一条、为明确办案工作的职责权限,增强案件主办人的责任意识,提高办案效能,达到“素质优化、执法规范、提高效能”的目标。根据《沈河区纪委案件主办人暂行规定》、《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分局承办案件时,由局党组指定分管纪检工作领导或纪检骨干人才库人员作为案件主办人,再由案件主办人根据案情提议或选择一名或一名以上案件协办人共同办案,并报局区纪委和市局纪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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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可以在本单位执法人员中选择至少1人作为案件协办人员。
(二)独立调查权。案件主办人承办的一般程序案件,其调查取证过程不受干预。案件主办人依法自主策划、组织、开展调查工作。
(三)优先建议权。案件主办人对查证属实的一般程序案件,在调查终结后,应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情节和有关法律、法规依据,提出行政处罚建议,案件协办人有不同意见的,应在案件审批表中说明,以主办人的意见作为案件报审批的意见。
第六条、主办人应履行的义务:
(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办案程序规定:
(二)查办案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执法,不得徇私枉法;
(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四)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坚持查处、规范、引导并重的处理原则;
(五)清正廉洁,忠于职守,遵纪守法;
(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办案工作秘密;
(七)自觉接受业务领导,认真配合作好案件核审和执法监督。
第七条、案件主办人的过错责任:
(一)有违反法定程序或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施行行政处罚的:
(二)歪曲、捏造事实,隐瞒、遗失、损毁证据的;
(三)主要事实确认错误造成后果的;
(四)贪赃枉法或徇私舞弊、放纵违法当事人等事实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
第八条、对案件主办人实行年度考核制度。
(一)所办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书写工整;在法定期限内案件办结率达100%;确定为优秀。
(二)所办案件基本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在法定期限内案件办结率达80%以上的;确定为合格。
(三)所办案件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不准确,处 ……(未完,全文共1478字,当前仅显示939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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