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当代中国社会法律信仰培植研究
目 录
1 绪论............. 1
1.1 问题的提出及研究背景 ........ 1
1.2 国内外研究状况 ........ 2
1.3 本
论文的主要内容 ........ 3
2 法律信仰的涵义阐释............ 5
2.1 信仰的涵义 ............. 5
2.2 法律信仰的概念与内涵 ....... 5
2.2.1 法律信仰的概念界定................................................................................................ 5
2.2.2 法律信仰的对象............. 8
2.2.3 法律信仰的形成是一个过程.... 11
3 培育法律信仰的意义..................... 13
3.1 法律信仰在_法治历史进程中的意义 ..................... 13
3.1.1 古希腊罗马在法治的理论与实践中开创了法律信仰的先河.............................. 13
3.1.2 古希腊罗马之后的_法治进程中的法律信仰的发展...................................... 13
3.2 培育中国社会法律信仰的现实意义 ................. 14
3.2.1 培育法律信仰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精神基础.................................. 14
3.2.2 培育法律信仰是民众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内容.................................................. 15
3.2.3 培育法律信仰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有效途径.................................................. 16
3.2.4 培育法律信仰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内在保证...................................... 16
4 中国社会法律信仰缺失的状况及其成因分析.................................................................. 18
4.1 中国社会法律信仰状况 ................................................................................................ 18
4.1.1 中国传统社会对法律的认识.................................................................................. 18
4.1.2 中国社会法律信仰现状.......................................................................................... 20
4.2 从_法律信仰形成的视角剖析我国法律信仰缺失的原因 .................................... 22
4.2.1 _社会广泛而成熟的民众法律信仰的成因分析.............................................. 22
4.2.2 我国法律信仰的缺失原因分析.............................................................................. 25
5 中国社会法律信仰的培植路径.......................................................................................... 32
5.1 构建良好的外部社会环境是培育法律信仰的有力保障 ............................................ 32
5.1.1 成熟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市民社会的发展与培育.......................................... 32
5.1.2 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健全...................................................................................... 33
5.1.3 精神文明建设的加强与人文主义精神的培养...................................................... 34
5.2 加速法律文化和道德
……(新文秘网https://www.wm114.cn省略3382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权威,赋予法律以崇高的地位,对法律怀有诚挚的信仰,中国的法治建设才能取得明显的突破,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才能成为现实。
1.2 国内外研究状况
民众对法律的信仰在_社会早期已有一些简单的体现,如从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卢梭的《社会契约论》等著作中的一些观点可表明作者对法律信仰的认同。_自然法所包含的法律至上的法治观、对正义和道德的追求、理性精神与人文主义等极大地推动了法律信仰的生成。
提起_的法律信仰,总是与z-教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美国学者克里斯托弗·道森在他的著作《z-教与_文化的兴起》中间接论述了z-教对法律信仰的促进作用,_的法律信仰正是在基督教信仰这样的文化背景中产生、发展与变化的。以法律信仰为主题的著作便是美国社会主义法学家哈罗德·J·伯尔曼(Harold J·Berman)的《法律与z-教》,这部著作详细论述了法律与z-教的关系,由此提出了“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的著名论断。其实,要对_“法律信仰”有一个准确地把握,就必须将其放到_法律传统中去理解。这就涉及到伯尔曼的另一部巨著,那就是《法律与革命—_法律传统的形成》(以下简称《法律与革命》)。《法律与z-教》其实是在《法律与革命》的基础上,对_法律传统所作的
总结性论述。在《法律与革命》这本宏大的作品中,伯尔曼提出了这样一个独创性论断:全部_近代的法律制度实质上都恰好起源于中世纪的中期,教会法是_第一个近代法律体系。
[1]在《法律与革命》中,伯尔曼充分地论证了_的法治是在教会与世俗的斗争中得以确立的,z-教对法治的生成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正是基于这样的认识,伯尔曼提出,若摆脱 20 世纪后期_法律传统所面临的危机,必须从危机产生的渊源和整体环境去思考,从而,他给出的对策就是,恢复人们对法律的z-教般的虔诚和信仰。
国内关于法律信仰问题的讨论,兴起于 20 世纪 80 年代,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法学界对法律信仰、法律观念变革等问题给予了一定的重视。20 世纪 90 年代以来,我国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而源于对现行法律收效甚微的苦恼,对法律之治究竟能否行之于中国的困惑,法律信仰问题再度引起关注,学者从各个不同的角度进行了研究和探索。关于法律信仰方面的著作有:梁治平的《法辨》,其译著《法律与z-教》;龚祥瑞的《法治的理想与现实》;谢晖的《法律信仰的理念与基础》;许章润的《法律信仰──中国语境及其意义》等等。随着人们认识的不断深入,更多的学者对此命题展开了广泛地讨论,关于法律信仰的论文也层出不穷,将这些文章做一简单归纳:探讨法律信仰的基本内涵、层次、主要类型以及法律信仰与法治的关系的文章有:李培才的《论我国法律信仰形成的法律心理基础》;卢泽铭的《法律信仰——中国法治建设的基础》;姚建宗的《信仰:法治的精神底蕴》;黄文艺的《法律信仰的类型——兼析中国人的法律信仰如何形成》。将法律信仰置于民族国家、制度转型的背景下以及与z-教信仰的比较中,揭示法律信仰的历史牵连与深刻内涵的文章有:
许润章的《法律信仰与民族国家》及《关于法律的“中国经验”与“_样本”》;郑云波的《世俗法律与上帝律法之局部比较——法律被信仰的理论与实践分析》。讨论法律信仰缺失的原因及法律如何被信仰的文章有:朱苏力的《法律如何被信仰》;李霞的《当前我国民众法律信仰缺失的原因及对策》等。以上文献虽探讨的侧重不同,但追求的旨意相同,即基于“有法不依”的现实问题,从法律信仰的角度进行探究,谋求建设中国法治文明的精神家园,为实现中国的法治开辟一条捷径。
总之,尽管东_对法治在理论与实践上存在较大差距,然而对法律的内在伦理品质,以公平正义、仁爱
诚信等法律价值作为自己的永恒价值选择与追求却是相似的。基于相同的目标与追求,中_法学界将会继续致力于对法律信仰这一命题的深入研究。
1.3 本论文的主要内容
法治国家的建立不仅需要完备的法律制度,而且需要法律信仰的理念的支撑,法律信仰是建设法治国家的精神条件。但在我国,由于历史和与现实的原因,我国的法律信仰一直未能生成。因此,培育全民的法律信仰是当前一项极为紧迫的任务。这就要求我们不断地进行理论研究,用科学的理论指导实践,又在实践中不断地进行理论创新,以此来深化对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认识。
本文首先从法律信仰的概念和内涵出发,继而探讨了法律信仰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意义。既然法律信仰有如此重要的意义,我国法律信仰状况是怎样的呢?通过从对历史到现状的中国法治状况分析表明,我国的法律信仰很缺失,缺失的原因何在?从与_民众广泛而成熟的法律信仰的形成原因的比较中,揭示我国法律信仰缺失的根源,由此得出结论,应该培植我国民众的法律信仰。那么如何培植符合中国实际的法律信仰呢?文章从几个不同角度给出了培植的方法和途径,以求对我国法治建设进程中关于法律信仰这一问题的研究有所帮助。
第一章绪论,解析本文命题来源,评述命题研究现状以及论文结构安排。
第二章对法律信仰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分析了法律信仰的内涵。
第三章从历史到现实,论述了法律信仰对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意义。
第四章分析了中国社会法律信仰的状况及存在问题。与_法律信仰的成因作比较,对中国社会法律信仰缺失的原因进行剖析。
第五章对我国应该如何培植民众的法律信仰进行了系统分析,提出了法律信仰培植的方法和路径。
第六章对本文进行总结。
2 法律信仰的涵义阐释
2.1 信仰的涵义
在谈法律信仰之前,我们有必要对信仰这一概念作以解释。《说文解字》释曰:“信,诚也。从人言”,“仰,举也。从人,从卯。”意即将某一对象视若高高在上的神明;《大英百科全书》关于信仰的定义为:“在无充分的理智认识足以保证一个命题为真实的情况下,就对它予以接受或同意的一种心理态度”;《辞海》中对信仰的定义是:“对z-教或主义极度信服和尊重,并以之为行动的准则”;还有学者认为:“信仰是使个性坚强、行为持久、态度真诚、意志集中的一种知识形态”。
[2]各个学者从不同的角度给出了信仰的定义,从对这些定义的解释中我们可以基本了解信仰所包含的主要特征:一是信仰具有一定的理想目的性。作为对人类的一种终极关怀,信仰体现并代表着人生的最高理想与价值,并对其认定的体现着最高价值的一定对象的坚定信赖和执著追求。它是人类特有的一种精神活动。二是信仰具有专一性和排他性。信仰具有专一性,信仰一旦被树立,就有了执著性。对于特定历史背景下的特定信仰主体来说,信仰不可能是多元的。信仰排斥怀疑,信仰更排斥他种信仰,因而才会有人类信仰冲突与融合并存的现象存在。三是信仰具有持久性和坚定性。信仰是人对信仰目标稳定、持久、排他地执着追求的精神活动,信仰是主观上充分,但客观上不一定充分的一种信念。这种信念一旦确立,就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并极大地影响着一个人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人类在信仰的过程中不断改造自我,完善自我,这就决定了信仰被坚定认同因而具有长期稳定并持久不变的特性。
2.2 法律信仰的概念与内涵
从对信仰的涵义出发,接下来我们对法律信仰的概念和涵义进行分析。
2.2.1 法律信仰的概念界定
(1)学界对于法律信仰的概念解释
学界对法律信仰的概念解释有多种。现将他们的观点归纳如下:
第一种观点认为,法律信仰指主体对法的一种心理状态。从信仰的角度而言,有的学者认为,“法律信仰是社会主体对社会法的现象的一种特殊的主观把握方式,是社会主体在对社会法的现象的理性认识的基础上油然而生的一种神圣体验,是对法的一种心悦诚服的认同感和归依感,是人们对法的理性、感情和意志等各种心理因素的有机结合体,是法的理性与激情的升华,是主体关于法的主观心理状况的上乘境界。”[3]有学者认为“法律信仰即人们对法所表现出来的忠诚意识、神圣崇尚、巨大热情和高度信任,它包括社会对法的理性推崇,寄托着现代公民对法的终极关怀及法律人的全部理想情感,是社会公众在对法律现象理性认识的基础上,油然而生的一种对法律的心悦诚服的认同感和依恋感。”[4]还有学者认为“法律信仰即是关于法律的信仰或法律领域中的信仰,是信仰的一种形式,是指人们对某种在其看来具有普遍、最高价值的法律观念抱有深刻信仰感的精神状态”。
[5]从信仰对象──法律的角度而言,有学者认为“法律信仰是赋予法律以生命力的主体心灵状态,穷极而言,也是法律之所以为法律,而且具备合法性的必备要素。另一方面而言,则为法之具有合法性的自然结果和外在确证。”[6]还有学者认为法律信仰就是坚信法律之中蕴藏着人类的最高价值,坚信“法律能够、也只有法律才能保护那些被人类视为生活目的的最美好的价值,坚信法是人走向真、善、美的桥梁,坚信法能够决定社会的前途和人类的命运,坚信法律之于人有如生命般重要。”[7]
第二种观点认为,法律信仰不仅指主体的心理状态,而且包括主体在严格的法律规则支配下的活动。认为“法律信仰是两个方面的有机统一:一方面是指主体以坚定的法律信念为前提并在其支配下把法律规则作为其行为准则;另一方面是主体在严格的法律规则支配下的活动。”[8]
(2)法律信仰的概念
综合以上学者对法律信仰的各种观点,本文将法律信仰定义为:法律信仰是指社会主体对体现人类最高价值的法律和依法治理方式的一种理性的、自觉的把握,是主体对法的一种心悦诚服的认同,并在行动中体现为对法律的严格遵循和对法律尊严的坚定维护,它不仅是一种心理状态,同时也是一种行为状态。
由上面定义可以看出,法律信仰包涵以下几方面:
① 法律信仰是主体在对法律的理性认识基础上的一种心理状态,是理性与信仰的统一。在各种信仰中,法律信仰是一种最理性的信仰,是对法律所包含的社会正义与和谐秩序的信仰,它外在表现出人类对合乎正义、理性和秩序要求的法律规范体系的心理认同和自愿服从。从信仰的涵义中我们可以看出,信仰“只是一种心理状态,是在一个命题未被判定为真实或不真实的情况下,对于它的接受、同意或肯定的心理状态。这种心理状态本身不涉及真与伪的判断。判断是理性的事情。”[9]由此可见,信仰具有主观性色彩,信仰主体认为信仰对象几乎是至善至美的,对于它是顶礼膜拜的。而法律信仰与信仰不同,它是对法的认识的理性升华,是以理性为基础的,是以人们对于法律的理性认识和确知其永远有待完善为特征的。从法理上说,理性是法律的生命,所谓法律之治,换言之,即法律理性之治。但是,理性往往不足以独自完成法律之治,健全的法律之治必须以法律信仰为支柱。法律的信仰是可感知的,是理性与信仰的统一,它是主体在不断接受法律的治理与保障的过程中,所感受到的法律的科学性、正义性、人道性以及与自己本质利益的一致性。通过公民与法律的互动,公民感到法律是自己利益的确认者,生命、_、安全的维护者,利益、财富的保障者以及是在个人利益受到损害时的救济者。正是由于上述信念的不断累积与强化,从而上升为一种精神信仰。因此,法律的信仰充分体现了公民理性的自觉,这种建立在理性基础之上的信仰就是一种科学信仰,即通过法律实现人类终极的价值关怀的理性信仰。
② 法律信仰指的是主体的法律拜从行为,是主观与客观的统一。法律信服心理是法律信仰的内在动力,拜从行为是法律信仰的外在表现。法律的拜从行为是社会主体的主观需要和自觉行为。主体的行为有自主的自觉,也有他主的强制。在后一种情形下,不能表现为法律信仰,相反它是信仰缺失的表现。只有社会主体自觉维护法律的行为,才可能是法律信仰的表现。主体对法律的拜从行为是法律信仰的必要条件。如果将法律信仰只解释为主观范畴的事,就不能全面揭示法律信仰的全部内涵,只有主客观统一,才是法律信仰的基本内涵。
③ 法律信仰是主体与法律之间双向互动的和谐统一。一方面,只有法律能导致主体强烈信服感时,才会产生法律信仰的主观机制,如果法律不能引起主体的一种心理信服,便不可能产生主体的信仰;另一方面,只有主体将自己的行为纳入法律的轨道中,用心体验法律价值,感受法律的作用,才会使法律成为信仰的对象,如果主体目中无法,法律信仰便难以形成。这表明,只有法律信仰的主体与对象之间的关系机制和谐,法律信仰才可能产生;反之,两者关系一旦不和谐,往往使主体行为难以得到彻底规范,也使法律价值难以得到彻底发挥。由此可见,对主体于法律关系的揭示,“既表明制定‘良法’的重要性,也表明培养‘良民’的必要性。只有良法而没有良民,不可能有法律信仰;同样,只有良民而无良法,也不会有法律信仰。”[10]
(3)构成法律信仰的要素
要全面理解和把握法律信仰的丰富底蕴,必须具体而科学地分析法律信仰的构成。
如前所述,法律信仰是以理性为基础主体对法律的全身心的认同和对法的自觉遵从。由此可见,构成法律信仰的要素,包括内在心理要素和外在的行为要素。心理要素是法律信仰主体对法律的认知、情感、态度等一系列心理活动的有机结合,外在行为要素主要指法律信仰心理的外在表现,即信仰行为。下面将其内外要素做一系统说明。
① 法律信仰认知。法律信仰认知是指信仰主体所具备的法律知识和对法的科学认识,这是法律信仰形成的知识基础。法律信仰是在法律理性认识基础之上产生的,法律是信仰的对象,因此,法律信仰首先基于人们对法律的科学认识,具备一定的法律基本知识或与法律相关的知识体系。没有对法律的科学认识,对法律的感情和尊敬便无从产生。“如果不懂法,最多也只是一个忠诚的‘好人’。”[11]那么照此下去,即使在实际生活中守法,也只是一种盲从,是基于对法的不了解而产生的消极恐惧基础上的情感,而不是理性基础上的对法的肯定和依恋。
② 法律信仰情感。法律信仰情感是指主体对法律所产生的依恋感、信任感和崇敬感。
情感是主体对客观对象的主观心理态度或心理反应,它既可以表现为对客观对象关切、喜爱、信赖、依恋和崇敬,也可以表现为对客观对象漠不关心、厌恶、怀疑、疏远和鄙视等。而主体对法律的依恋感、信任感乃至崇敬感是法律信仰形成的重要心理基础和机制。我们不能设想,主体对法律抱有一种厌恶和鄙视的情感体验而会产生对法律的信仰。
因此,法律信仰是以主体对法律的积极的情感因素为重要基础和契机的。
③ 法律信仰态度。法律信仰态度是主体对法律的信服、尊重和奉行程度的主观表现,是信仰中的关键因素和主观环节,人们对法律的态度直接影响到他的法律行为。美国法学家德沃金教授指出,法律帝国并非由疆界、权力或程序界定,而是由态度界定。对法律的科学态度的产生主要依赖于法的内在本质和属性。一部体现真、善、美,合乎公平与正义,保障权利与_的法律才能体现人的本性,才会得到人们的自觉遵守。人们遵守法律不只是看到了法律的强制力,更重要的是对法律所蕴涵的价值的认同。仅仅依靠强制力而去遵守的法律是不会长久的。因此,人们对待法律的态度取决于法律本身的价值是什么以及法律价值在多大程度上能够实现。对法律的价值认同决定了人们对法律的态度,而法律实施通过对法律秩序的恢复又强化了人们对法律的尊重。
④ 法律信仰行为。信仰行为是信仰主体在法律观念指导下的活动,是信仰知识、信仰情感和信仰态度在实践中的具体体现。基于对法律的信仰而做出的行为与在被动状态下做出的行为不同,前者是法治社会中精神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实践中,法律信仰行为主要表现为社会公众对法律活动的积极参与。具体表现为:第一,积极地守法。社会公众自觉地把自己的一切活动纳入法律规定的模式和轨道之中,使自己的行为能够符合法律的内在要求;第二,积极地用法。即根据法律设定的权利范围和实现方式,去行使和获得权利、利益,从而实现法的目的、价值;第三, 积极地护法。当国家的、集体的、他人的和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非法侵犯时,能够挺身而出,为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和法律的尊严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坚决的斗争。当然,社会公众积极参与的一切行为始终是在法律的轨道之中,使用合法的手段和方式进行的。
2.2.2 法律信仰的对象
(1)法律信仰的对象──法的精神
作为信仰的一种,法律信仰是人的信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意味着人们对法律在整个社会的有效运行的信赖,对法治这种社会治理模式的有效性的信任,以及对法治状态下的符合社会正义、公平、理性和秩序的行为的心理认同和自愿遵从。因此,法律信仰的对象是法的精神、法的品格,即法所体现的终极目标,而不是法律文本或规范性文件。法律文本、法律条文是法的精神的载体和表现形式,人们信仰法,看似是对法条的信仰,实则是对法条中所蕴含的法的价值、法的精神的信仰。原因有三:
① 从信仰的心理机制来讲,法律的文本不足以成为信仰的对象。如果法律信仰的对象只是法律的文本,而法律的文本总不是尽善尽美的,同时又随着社会历史条件的变化而变化,难免存在较大缺陷,这就难以符合信仰的内在机理,而法的精神是恒久的,可以经得起时间的考验和实践的检验,因此能成为人们信仰的终极目标。
② 从法律文本的性质看,法律的文本在任何时候都不是绝对完美的。首先,立法者的能力是有限的,这样法律就难免有各种疏漏乃至于失误。正如有的学者指出,立法者不是可预见一切可能发生的情况并据此为人们设定行为方案的超人,尽管他竭尽全力,仍会在法律中留下星罗棋布的缺漏和盲区,从这个意义上说,任何法律都不是完美的。其次,人类的语言是有限的,作为对社会现象与本质的高度概括的法律,法律的语言也难免有模糊与歧义。再次,法律要保持相对的稳定,要维持其权威,不能朝令夕改,因为只有在较长时间内稳定的法才能获得足够的权威,这就使法律与迅速变化发展的社会现实可能有所脱节;另外,在特定的社会条件下,还会出现与公民利益和社会发展、进步背道而驰的“恶法”,根据古典自然法的理论,“恶法”非法,公民并不具有信守的义务。因此,纯法律的文本不足以成为信仰的对象。
③ 将法律的信仰界定为法的精神,也有利于解决理性法 ……(未完,全文共52803字,当前仅显示9497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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