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车辆管理办法
人社局车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车管理,降低办公成本,提高行政效率,建立节约型、高效型、廉洁型机关,根据有关
党风廉政建设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车辆系指局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行政办公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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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工作期间,车辆未被派用的,应整齐停放在办公区域指定位置,并将车门锁妥,驾驶员不得擅自出车。非工作期间,所有车辆一律停放在指定位置,确因工作需要使用车辆的,须向局办公室说明情况,由局办公室登记备查。
第八条 公务用车过程中应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车辆为公务专用,杜绝公车私用;(二)车辆行驶前应特别注意安全检查;(三) 车辆行车途中应做到安全行驶并遵守交通规则,若有违规罚款,由驾驶员负担。
第九条 因临时性或阶段性工作需要租借车辆的,必须事前报告,经局长批准同意后方可租借,否则,由此所产生的一切费用不予核销。
第十条 车辆用油一律实行油卡加油,油卡按照“1+*”主副卡制度管理,即:全局车辆使用一张主卡,由局办公室统一管理,每部车辆配备一张副卡。特殊情况确需使用现金加油的,应事前向局办公室说明情况,局办公室做好登记记录,并及时报告局长和纪检组长,否则不予核销。
第十一条 车辆所属单位于月初将购油款交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统一充卡;月底,由局办公室检查并记录各车辆实际行驶里程数,根据各车辆百公里油耗和实际行 ……(未完,全文共1005字,当前仅显示639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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