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提纲:……
一、社会诚信与法治社会建设的关系
二、社会诚信建设与法治社会建设的必要性与紧迫性
1、诚信缺失是中国社会道德上的一块硬伤
三、社会诚信与法治社会建设的几点举措
1、针对市场经济多元,建立健全覆盖全社会的征信评信制度
2、针对“诚信”价值虚置,合力建设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
3、针对法治精神缺位,提高社会诚信立法的科学化水平
3、针对诚信风险低值,加大对守信失信行为的奖惩力度
5、树立法律权威
……
社会诚信与法治社会建设
论文:社会诚信与法治社会建设2
改革开放以来,发展中得中国日新月异,以一种跨越式、跳跃式的发展,迎来了中国经济的大丰收。但是,与此相适应,中国人经历了“头脑风暴”式的思维洗礼,其思想观念、道德观念、法制观念也都发生了颠覆性的变化,正如 在其《乡土中国》中深刻的指出的那样。 我们不是后现代主义的法学家,对社会只负责拆解,不负责构建。相应的,笔者认为,有“废”就有“立”,有“拆除”就必须有“建构”,否则,社会的长久发展、人民的幸福、安全感、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都要受到影响。因此,进行社会
诚信与法治社会建设是实现中国民族伟大复兴梦、建设富强中国基础性的思想建筑之一。
一、社会诚信与法治社会建设的关系
社会诚信建设与法治建设的关系反映在法理学上即是道德与法治的关系。法律与道德在调整社会秩序方面,是相互交叉和_的,有两个重要表现:一是法律意识与道德观念具有同一属性而相互联系,二是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的调控范围有所重叠而相互包容。一般来说,凡是法律所禁止和制裁的行为,也是道德所禁止和谴责的行为;凡是法律所要求和鼓励的行为,也是道德所培养和倡导的
……(新文秘网https://www.wm114.cn省略779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以法律的强制力,引导和规范政府、企业和社会公众的行为。三要建立守信受益、失信惩戒的诚信奖惩机制。面对守信收益不高而失信成本过低的现实问题,必须进一步完善诚信奖惩机制,将行政性、司法性、市场性、社会性的手段结合起来,让守信者尝到诚信的甜头,让失信者付出沉重的代价。
(2)构建多层次、多方位的社会诚信法律规范体系。完善的法律制度体系是社会诚信建设的前提和基础。总体来看,虽然我国现行民法通则、合同法、刑法等相关法律中都有关于社会诚信的规定,但社会诚信领域的法律规范还不够完善,尚未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在对一些案件的处理中,由于现有法律对社会诚信的规范偏于宏观性和原则性,相对缺乏可操作性,致使一些失信行为得不到应有的惩处。因此,应认真梳理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中与社会诚信相关的内容,对已有的法律规范进行整合,并查漏补缺,加快社会诚信相关立法,形成多层次、多方位的社会诚信法律规范体系。所谓多层次,是指既注重法律层面规范的制定,也注重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等其他层面规范的制定,努力形成上下有序、层次分明的社会诚信法律规范体系;所谓多方位,是指从民事、刑事、行政等多个部门法的角度进行社会诚信法律规范建设,既有对诚信行为奖赏和对失信行为惩罚的实体性规范,又有相应的程序性规范。
二、社会诚信建设与法治社会建设的必要性与紧迫性
1、诚信缺失是中国社会道德上的一块硬伤。
检视现实社会生活,不诚信的现象在社会生活各领域的高发与泛化,强烈地预示着我们已濒临诚信严重缺失的社会信用危机中。
(1)经济生活中不诚信现象表现突出:一方面是这些年虚假的广告宣传、产品的说明介绍、质量保证的承诺让人眼花缭乱,屡屡上当。另一方面假冒伪劣产品充斥市场,各种制假售假手法花样百出。2001年仅以“问题食品”为例,先是“毒大米”,接着是3月份的“毒瓜子”,7月份的泔水油,9月份的农药蔬菜,中秋的“黑心月饼”,11月份的“毒狗肉”和“瘦肉精”……侵犯的就不仅仅是消费者的正当权益,甚至直接威胁到了消费者的生命安全。
(2)政府诚信缺失现象抬头:具体体现在社会政策的制定执行和政府行为上,一些党政机关还存在随意性、缺乏程序规范和严格的法治意识,以至发生诸多失信于民的现象。政治生活领域信用缺失另一个更为明显的表现是工作中耍花架子、搞形式主义、浮夸虚报搞欺骗和弄虚作假。诸如“政绩工程”、“升迁工程”和类似“数字出官”和“官出数字”屡见不鲜。值得指出的是,政治生活领域的这种不诚信现象常常与官僚主义、腐败现象如影随形。
除此之外,不诚信现象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都有相应的表现:特别是在职业生活领域,敬业精神与诚实劳动在相当部分人中失去以往的崇高价值,像日前炒得沸沸扬扬的足球“黑哨”现象即是典型一例;在个人生活领域,许多人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迷失了自己,急功近利,言而无信,还有各种形形色色的假机构、假警察、假工商等假公务人员,甚至假新闻、假婚姻、假文凭、假考、假招聘、假唱等等,这些不诚信社会现象的空前泛滥,使得社会信用正面临严峻的危机考验。
3、 无法治信仰是中国法治建设必须解决的前提
(1)“人治”意识仍然存在。我国经历了两千多年的封建统治,封建传统的思想在人们的头脑中根深蒂固, “君权至上”,“君贵民轻”,“重权轻法”等人治传统在我国有着数千年的历史,“人治”的惯性不会随着时间推移而从人们的思想观念中自行消褪。新中国成立后,我们的法治化走过了不少弯路甚至回头路:社会主义法制曾一度被严重破坏、对国家领袖的个人崇拜以及对_法治的全盘否定,致使建构法治的过程中仍面临沉积深重的人治传统意识。现在不少管员的思想意识深处,实质上依然是“人治”观念和意识在起支配、主导作用,其表现在:一是服从、尊崇和信仰权力,只唯上,不唯实。许多关员表面上讲“法治”,但实际内心深处仍然信奉“权大于法”,在行政活动中不是依据法律行事,不是用法律规定来评价自身行为,而是依据长官、上级的意志;有的关员在权力与法律的选择面前,首先选择服从权力,然后才是服从法律。二是滥用职权和权力。有的关员对上唯唯诺诺,但对下 ……(未完,全文共6233字,当前仅显示2189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收藏《论文:社会诚信与法治社会建设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