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中国文化遗产保护之现状
[摘要] 随着社会发展,我国的文化遗产保护更加得到人们的关注,我们在该领域的起点晚,与西方主要发达国家有一定的差距,本文主要为了分析如今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的现状,并结合前人的成果来提出自己的建议。
[关键词] 文化遗产;经济发展;法律;资金;人才;教育;民众
唐朝诗人张若虚的名作《春江花月夜》中有这么几句诗:“江畔何人初见月?江月何年初照人?人生代代无穷已,江月年年只相似。不知江月待何人,但见长江送流水。”古人以深邃的眼光看待时间的流逝、历史的形成,并将之寄托于江边月和江畔人这两个物象之上,江水正像那源远流长的历史,奔腾不息。这几句诗更易令人陷入想象之中,但我们需要看的却往往很现实,论时间的载体,文化遗产丝毫不逊于那江边月和江畔人,因为它本身穿越了重重的时间,于今日再现它的活力。
文化遗产包括两个方面,即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它们由古传承至今,是现在的人们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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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富足了,然而一些陋习却没有随贫困程度的减轻而消失。仍然能见到一些人很潇洒地将手中的垃圾撇向地面,或者不经意间就呵出一口浓痰于地而不皱一下眉头。这些只是在身边生活中采集的片段难免或者说肯定会出现在文物古迹处,尤其是在长城这样全球有名而吸引大量游客的地方。
其实这种现象的发生不单单是个人素质问题,其中也包含了很多社会问题。在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大背景下,很多过渡性问题显露出来。经济发展与文化遗产保护的冲突便处于其中。文化遗产的保护常常坚持以下几项原则:整体性保护原则、就地保护原则和最少干预性保护原则。这些原则旨在保证文化遗产的整体性和真实性,简单地讲就是保持文物的原来状态,最好是连其周围环境也不要变。但这在很大程度上为经济发展带来了困扰,因为它涉及到了土地的规划和利用,这一方土往往是考古学家和房地产商斗争之所在。拿三峡考古来说,它是抢救性的发掘,虽然有所收获,但终因时间的限制而停止,这也是现实情况的一个缩影——文化遗产的保护常常要让位给经济发展,东城区发生的那件事很恰当地表现了这一点。在有的地方,文化遗产的开发完全是为了经济获利,“人们为了发展地方经济常常无限度地开发文化遗产,因此,文化遗产在这一过程中实际上已经不是主角,而是发展经济的配角。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任意改变、改动文化遗产的事件不时出现,甚至由于经济利益的驱动而制造假的或重建所谓“文化遗产”的事也屡有发生。而当文化遗产成为开发的配角时,那么,其整体性、原真性或最少干预原则等都会被抛诸于脑后。”“在商业利益驱动的前提下,获利成为第一要务。因此,文化遗产常常成为带动商业活动的驱动力。我们可以在大部分地方看到这样的现象:在文化遗产地,突出的是各种商业活动而非文化遗产本身。在广西的许多地方出现‘有圩无歌’的歌圩现象,歌圩这一广西壮族地方特色的文化遗产,成为商业利益驱动下进行开发的最响亮的借口。”[1]可见如果不把握好经济发展与文化遗产保护之间的均衡关系,文化遗产终究会成为经济的附属品,而无法发挥其弘扬民族文化,凝结民族精神的作用,“振兴中华,不仅仅是指经济实力的增长,更包括文化上的复兴,二者缺一不可。”[2]
在经济发展与文化遗产保护的冲突之外,还有很多因素制约着我国文化遗产的保护进程。首先就是科技的发展水平不够高,一些在国外可以进行的考古工作在我国却无法进行,究其原因就是相关的科技手段还未成熟,因为考古不是只有挖掘这一过程,文物的保存和文物的研究都需要很强的专业知识和专业设备,我们可能有大规模的考古发现,却未必能得到等值的考古成果,顾此失彼,一些文化遗产的研究价值也会在保护的过程和研究的过程中消失,这无疑是令人痛心的。其次是法律体系不健全,“中国遗产保护的专项法律建设, 特别是对城市中、城市建设进程中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性法律相当滞后, 并尚存空白; 即使有, 法律层次也较低, 不足以对强大的现实力量进行有效约束, 从而使得一些在较高层次法律中已有所表述的保护观念也很难在实际中贯彻落实。”[3]再次,我国的教育_待完善,比如在百度知道中就有人表达出希望上不设置自然科学的考古学专业,这显然是对考古学的误解,在另一方面,可以说,我们长久以来的小学、初中和高中教育已经将学生们的思维局限在分数之上,而激烈的竞争环境和不完善的社会福利制度又将学生们应有的不同思想和志向统一在了个别专业中,这些专业的特点无非就 ……(未完,全文共3582字,当前仅显示1809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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