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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领导干部及教师交流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2013/9/2 21:40:38
目录/提纲:……
一、指导思想
二、基本原则
三、交流对象和条件
(一)干部交流
(二)教师交流
2、其他因工作需要或本人自愿申请交流的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则上不作为交流对象
2、近6年内已有支教或交流经历,时间累计达到3年及以上的
3、妊娠期、哺乳期的
5、因身体状况或其他原因不宜交流的
6、超编学校原则上不接收交流对象
7、缺员学校原则上不派出交流对象
四、交流类别
(一)顺向交流
3、向非本校所属且比本校远的村小交流的
(二)逆向交流
(一)项所列情形以外的流动
2、交流到教育系统外的
(三)组织交流
五、交流方式和管理
(一)不变动人事关系的交流
(二)变动人事关系的交流
六、交流程序
(一)干部交流
2、区委组织部、区委教育工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决定
3、按规定办理调动或交流手续
(二)教师交流
2、区委教育工委研究决定
3、按规定办理交流手续
(三)申请时间
七、相关规定
(五)不变动人事关系顺向交流的待遇
(六)区内教师向区外交流(支教)的按相关文件执行
八、工作要求
……
区中小学领导干部及教师交流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优化我区中小学领导干部和教师资源配置,提高城乡教育统筹发展水平,激发队伍内在活力,根据《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中共重庆市委教育工委、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中小学领导干部及教师交流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渝教人〔2012〕63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坚持以_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促进教育公平、提升教育质量、提高人民满意率为宗旨,着力破除影响和制约城乡教育均衡发展的_机制障碍,逐步建立完善规范有序的中小学领导干部及教师交流制度,为进一步提高我区城乡教育统筹发展水平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和人才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有利发展,把促进城乡教育均衡发展作为领导干部及教师交流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统筹规划,把领导干部及教师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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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交流类别
(一)顺向交流
1. 城区学校向城区外学校交流的;
2. 距城区较近的学校向较远的学校交流的;
3. 向非本校所属且比本校远的村小交流的。
(二)逆向交流
1. 本条第(一)项所列情形以外的流动。
2. 交流到教育系统外的。
(三)组织交流
因机构撤并、回避交流、培养锻炼、人员分流、不适合原岗位工作或因工作需要等,由组织研究决定交流,其中以下对象进行顺向交流。
(1) 严重违反师德师风九条禁令或师德师风考核不合格的;
(2)受党纪政纪处分不适宜在原单位工作的;
(3)违反计划生育查证属实的;
(4)当年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5)扰乱招、送生秩序,经查证属实的;
(6) 经学校考核,未达到教育教学工作基本要求、教育教学效果较差的。
五、交流方式和管理
(一)不变动人事关系的交流
领导干部、教师在城区和农村学校之间、公办和民办学校之间交流,可以将人事关系(含工资关系,下同)保留在原学校。交流期间由流入学校负责管理,工作与原学校脱钩,奖励性绩效工资由流入学校进行考核发放,年度考核由流入学校提供考核材料回原学校参加年度考核,交流期满后根据交流人员在交流期间的现实表现和工作绩效,予以妥善安排。
(二)变动人事关系的交流
除上述情形外,在交流学校有相应空岗的情况下,其余人员在交流的同时,原则上应将人事关系转入交流的学校。
六、交流程序
(一)干部交流
1. 本人申请交流的,填写《重庆市合川区领导干部交流审批表》报区教委组宣科。
2. 区委组织部、区委教育工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决定。
3. 按规定办理调动或交流手续。
(二)教师交流
1. 本人申请交流的, 填报《重庆市合川区教师交流审批表》,经相关单位同意报区教委人事科审核。组织交流中的顺向交流对象不填写此表。
2. 区委教育工委研究决定。
3. 按规定办理交流手续。
(三)申请时间
每年7月1日至7月31日止。
七、相关规定
(一)同一学校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交流,同一班子每次交流人数一般不超过班子成员的30%。教师交流比例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每年参加交流的各级骨干教师、优秀教师比例不低于交流教师总数的20%。
(二)受聘为高、中级教师职务岗位的人员,交流到暂无高、中级教师职务岗位的学校,除本人主动申请外,原则上不变动人事关系。
(三)不变动人事关系的逆向交流人员,在交流学校有相应空岗的情况下,如本人申请,双方学校同意,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后,可以办理人事调动手续,留在交流学校工作。
(四)新提拔担任副校级领导干部的原则上要有两个以上学校任教经历,对不具备两个以上学校任教经历的须异地安排。符合交流条件的教师在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和参加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及以上层次岗位聘任时,原则上要有两个以上学校任教经历。在评选特级教师或各级教育教学类荣誉称号时,被评选人应具有累计交流3年以上的工作经历或两个以上学校任教经历。交流期间的表现,作为其提拔任职、评定职称的重要依据。
(五)不变动人事关系顺向交流的待遇
1. 按每人每年3000元核算到派出学校参与奖励绩效考核;
2. 按每人每年-1000元核算到接收学校参与奖励绩效考核;
3. 自愿申请且经组织批准同意顺向交流2年及以上的,在评选高一级教师职称时,可免计算机、英语考试。
(六)区内教师向 ……(未完,全文共2863字,当前仅显示1820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中小学领导干部及教师交流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