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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务督察大队规范权力运行制度

发表时间:2014/1/18 16:29:13
目录/提纲:……
一、责任单位
二、责任人
三、权力行使及办理依据
(一)权力行使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2、《公安机关督察条例》
(二)办理依据
四、适用对象及适用情形
(一)责令执行权适用情形
(二)撤销或者变更权适用情形
五、实施程序及期限
(一)责令执行程序
(二)撤销或者变更权实施程序
六、监督检查
(一)以事实为依据,严格按照程序要求审批
(二)加强执行过程的监督,防止审批后不执行或执行变相
(三)认真听取被执行对象的申诉意见,严格履行审核程序
七、责任追究
(一)过错责任内容
(二)责任主体认定
(三)追究形式
八、廉政风险点
九、防范措施
(一)加强督察民警职业道德教育
(二)建立健全督察工作机制
(三)严肃督察工作纪律,对督察单位和民警违法违纪实行“零容忍”
一、责任单位
二、责任人
三、权力行使及办理依据
(一)权力行使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2、《公安机关督察条例》
(二)办理依据
四、适用范围和情形
(一)适用范围
(二)停止执行职务适用情形
(三)禁闭适用情形
五、停止执行职务和禁闭实施程序及期限
(一)审批决定
(二)组织实施
(三)管理执行
(四)复议
六、监督检查
(一)要以事实为依据,严格按照程序审批
(二)执行过程中要落实好具体管理和救济措施
(三)加……
**县公安局警务督察大队规范权力运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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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内部管理类
1、责令执行、撤销或者变更办理制度
2、停止执行职务和禁闭办理制度
3、公安民警违法违纪行为查处制度
4、当场处置办理制度
配套制度:
1、关于进一步规范警务督察工作的意见
2、公安机关实施停止执行职务和禁闭措施的规定
3、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交办案(事)件办理程序规定
4、公安机关督察人员暗访工作规则(试行)

责令执行、撤销或者变更办理制度

    一、责任单位
    **县公安局警务督察大队
    二、责任人
警务督察大队实行大队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大队长主持大队全面工作,并对大队内工作负全面责任,大队内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责令执行、撤销或者变更办理责任人为大队长、承办人。
三、权力行使及办理依据
    (一)权力行使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2、《公安机关督察条例》。
    (二)办理依据
3、《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55号)。
四、适用对象及适用情形
责令执行、撤销或者变更权适用对象限于局属单位和基层派出所。具体适用情形为:
    (一)责令执行权适用情形
    督察大队对局属单位和基层派出所拒不执行法律、法规和上级决定、命令的,可以责令执行。
    (二)撤销或者变更权适用情形
    1、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
    2、有悖于公安部规章的;
    3、与上级公安机关的决定、命令相违背的;
    4、不利于问题的解决的;
    5、不符合公平、正义、效率等原则的。
五、实施程序及期限
    (一)责令执行程序
    1、确定执行事项。督察大队对全县公安机关各项警务活动开展督察,重点加大对公安中心任务、重要警务活动的督察力度。发现局属单位或者基层派出所拒不执行法律、法规和上级决定、命令的情形。
    2、审批。承办民警提出责令执行意见后,经大队长同意后,报督察长和同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批准后,下发《公安督察决定书》,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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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撤销或者变更办理流程
及廉政风险识别图




















停止执行职务和禁闭办理制度

    一、责任单位
    **县公安局警务督察大队
    二、责任人
警务督察处实行大队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大队长主持大队内全面工作,并对大队内工作负全面责任,大队内其他同志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停止执行职务和禁闭办理责任人为大队长、承办人。
三、权力行使及办理依据
    (一)权力行使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2、《公安机关督察条例》。
    (二)办理依据
3、《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55号);
4、《公安机关实施停止执行职务和禁闭措施的规定》(公通字〔1998〕64号)。
四、适用范围和情形
    (一)适用范围
    局属单位和基层派出所民警。
    (二)停止执行职务适用情形
1、拒不执行上级公安机关和领导的决定、命令或者违抗命令不服从指挥,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
2、涉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的;
3、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的;
4、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情节比较严重的;
5、涉嫌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的;
6、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造成严重后果的;
7、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造成恶劣影响的;
8、接受当事人及其亲属或者代理人请客送礼,数额较大,造成恶劣影响的;
9、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应聘、受雇于任何个人、组织搞营利性经营活动,不听制止的;
10、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11、其他违反纪律的行为有必要采取停止执行职务措施的。
    (三)禁闭适用情形
    不听制止,可能造成恶劣影响的下列行为之一:
    1、违抗命令,不服从指挥,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的;
    2、涉嫌泄露公安工作秘密或者为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的;
    3、威胁、恐吓、蓄意报复他人的;
    4、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的;
    5、酗酒zhi事,扰乱工作秩序和公共秩序的;
    6、其他有必要采取禁闭措施的。
五、停止执行职务和禁闭实施程序及期限
    (一)审批决定
    1、由人民警察所在单位提出意见,说明理由,填写《决定停止执行职务审批表》或者《决定禁闭审批表》。其中,停止执行职务期限为15日至3个月,禁闭期限为1日至7日。
    2、经督察大队长审核后,报同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批准后执行,并报上一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备案;
    3、必要时,由督察大队直接提出意见并办理审批手续;
    4、对担任公安机关领导职务的人民警察需要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应当由上一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提出意见,填写《决定停止执行职务审批表》或者《决定禁闭审批表》,报同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批准后执行;
    5、对被采取禁闭措施的人民警察,应在12小时内通知其家属。
    (二)组织实施
    1、由督察大队组织实施;
    2、期限届满,由督察大队报同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批准后,通知被执行的人民警察,该措施即被解除;
    3、执行期间,被停止执行职务或被禁闭的人民警察表现良好,确无继续执行必要的,由督察大队报同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批准,可以提前解除执行;
    4、对被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人民警察,有关部门应当尽快查清问题,根据问题的性质、情节和本人态度以及被停职、禁闭期间表现,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报上一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备案。
    (三)管理执行
    1、停止执行职务
    (1)停职期间,所在单位应对人民警察加强管理和教育,督促其协助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对涉嫌违反纪律的行为写出检查,或者作出解释说明,并可视情安排适当的与其原任职务无关的工作;
    (2)除特殊情况外,不得离开居住地;因特殊情况需要外出的,应向对其执行停止执行职务的督察机构报告,并得到批准。
    2、禁闭
    (1)县局设立符合条件的禁闭室;
    (2)准许被禁闭的人民警察携带生活用品和学习材料;
    (3)由被禁闭的人民警察所在单位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加强教育,严格管理,防止发生事故;
    (4)被禁闭的人民警察生病时,家属可以探望,并准其就医。
    (四)复议
    1、人民警察对停止执行职务、禁闭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或上一级公安机关督察部门提出申诉,接到申诉的督察处应当及时(停止执行职务在10日内,禁闭在2日内)作出复核决定。申诉、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2、发现停止执行职务或者禁闭决定确有错误,应当立即宣布撤销,并公开恢复人民警察的名誉。
    六、监督检查
    (一)要以事实为依据,严格按照程序审批;
    (二)执行过程中要落实好具体管理和救济措施;
    (三)加强执行过程中的监督,防止审批后不执行或变相执行;
    (四)认真听取被执行对象的申诉意见,严格审核,接受监督。
    七、责任追究
    (一)过错责任内容
督察人员在行使停止执行职务和实施禁闭措施过程中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
    1、接受被督察单位或个人安排的娱乐活动或收受现金、实物、有价证券等;
    2、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
    3、其他过错情形的。
    (二)责任主体认定
    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故意违规、违法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
    1、承办人故意违规、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二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共同承担全部责任;
    3、大队内集体讨论决定的行为出现过错的,大队领导为责任人;
    4、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应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
    (三)追究形式
    1、接受被督察单位安排的娱乐活动或收受现金、实物、有价证券等情形,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十七条之规定,给予记过或记大过;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2、违反督察有关法律法规的,情节较轻的,由督察大队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党纪、行政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
   3、大队领导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4、上述责任人违反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廉政风险点
   (一)审批阶段:督察人员从被督察单位或个人获得任何有损职业判断的利益,影响公正客观地作出督察判断、评价。
    (二)实施阶段:在调查工作中未客观反映所了解的全部重要事项,对领导审批造成误导。
    九、防范措施
   (一)加强督察民警职业道德教育;
   (二)建立健全督察工作机制;
   (三)严肃督察工作纪律,对督察单位和民警违法违纪实行“零容忍”。
    
    附件:停止执行职务和禁闭办理流程及廉政风险识别图















停止执行职务和禁闭办理流程及廉政风险识别图




















公安民警违法违纪行为查处制度

    一、责任单位
    **县公安局警务督察大队
    二、责任人
警务督察处实行大队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大队长主持大队内全面工作,并对大队内工作负全面责任,大队内其他同志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违法违纪行为查处责任人为大队长、承办人。
三、权力行使及办理依据
    (一)权力行使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2、《公安机关督察条例》。
    (二)办理依据
3、《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55号)。
    四、查处范围
    局属单位和基层派出所及其人民警察。
    五、查处程序及期限
    (一)线索获取阶段
    1、受理上级机关、上级领导、局领导 ……(未完,全文共24914字,当前仅显示4481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警务督察大队规范权力运行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