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安全重于泰山生命不可轻视
摘要:安全重于泰山,生命不可轻视,如果社会一再发生本可避免的重大安全事故,将是天理难容,不仅发生事故的用人单位难以向受害者及其家属交代,政府也难以向社会交代。抓好
安全生产确实具有紧迫性与必要性,但愿发生在吉林通化集团八宝山煤矿、四川桃子沟煤矿的特大伤亡事故与吉林德惠市吉林宝源丰禽业有限公司的特大伤亡事故,能够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举一反三查找安全隐患,在制度上、实践中强化安全生产的牢固基础。
关键词:安全生产;生命;责任
最近我国的安全生产形势又趋紧张,特大事故接连发生,职工的生命安全受到严重威胁。据有关报道,3月29日和4月1日,吉林省吉煤集团通化矿业集团公司八宝煤业公司相继发生瓦斯爆炸事故,分别造成36人和17人遇难。5月11日14时许,四川省泸县福集镇桃子沟煤矿发生一起瓦斯事故,事故发生时井下有108人,其中已有28人遇难。据最新报道6月3日吉林德惠市吉林宝源丰禽业有限公司生产车间发生火灾。截止到16时25分,共有119人遇难。这起事故将安全生产本已严峻的形势又向恶化大大推进了一步。
这些特大事故的发生,都不是偶然的,具有的一个共性就是经营者忽视安全生产,轻视职工的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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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社会地位颇高,保障他们在劳动过程中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是国家义不容辞的一项义务,所以我国在新中国建立之初就把安全生产置于了十分重要的地位,尽管我国发展经济的途径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但是这一基本方针不仅没有动摇过,而且其不断被强化,现在早已成为我国规范企业行为的重要法律内容之一。
1952年12月,原劳动部召开了第二次全国劳动保护工作会议。这次会议,着重传达、讨论了_主席对劳动部1952年下半年
工作计划的批示。劳动部部长李立三根据这一批示,提出了“安全与生产要同时搞好”的指导思想。在这次会议上,明确提出了安全生产方针,即:“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为了生产”的安全生产统一的方针。这一方针的确立及贯彻,在建国以后大规模的国民经济恢复建设中,对于促进安全生产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文化大ge min后,国家劳动总局劳动保护局局长章萍提出了在生产中贯彻安全生产方针,实际上就是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经全国讨论后,认为这一提法比较科学,有利于安全生产和遏制事故的发生。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的安全生产形势日趋严峻,一些重特大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在劳动关系复杂化、企业用人市场化的新形势下,国家对于安全生产工作给予了高度重视。1984年,主管安全生产的劳动人事部在呈报给国务院成立全_全生产委员会的报告中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作为安全生产方针写进了报告,并得到国务院的正式认可。但是此前安全生产方针基本是被政策所规定,其强制力不够,贯彻实施缺乏强制推行力。尤其是随着国家法治化建设进程的加快,安全生产方针亟待被国家法律所确认。
1985年1月3日,国务委员全国a委会主任张劲夫在全_全生产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的
讲话中指出:“最近,全总党组向中央书记处
汇报时,耀邦同志等几位中央领导同志强调提出了安全生产的问题。国务院于1984年11月26日批准了全国‘安全月’领导小组的报告,同意成立全_全生产委员会。党中央、国务院从来重视安全生产。我们应当同心协力,把这件事情办好。”“在经济_改革宣传中,要把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强调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就包括对安全的责任。要大力表扬先进典型,严肃批评差的单位。”
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高速发展,安全生产越来越受到重视。“安全第一”的方针被国家有关法律所肯定,成为以法律强制实施的安全生产基本方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三条规定:“矿山企业必须具有保障安全生产的设施,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改善职工劳动条件,加强矿山安全管理工作,保证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七条规定:“煤矿企业必须坚持安全生产、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定,具备保证安全生产的必要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十九条规定:“电力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必须贯彻安全生产制度,改善劳动条件,做好劳动保护和环境保护工作,做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_全生产法》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被列入《安全生产法》。这项方针在《安全生产法》中再次规定,一是表明它是正确的;二是表明它适用于所有的安全生产管理中。在法律上确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就是要求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将安全放在第一位,十分重视安全生产,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保障安全,防止一切可能防止的事故,生产必须安全,安全是生产的先决条件。实现这些要求,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是一项法定的义务、法定的责任,是在法律面前必须严肃对待的大事,是要依法坚持的长期方针、基本方针。
我没说安全重于泰山,是说安全第一的方针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发生动摇,在经济发展过程中,没有什么东西或者利益能够比安全更重要,因为经济发展归根到底是为了让人民群众生活的更好,是为了造福于人民群众,造福于劳动者,如果安全事故频发,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安全无保障,实则是祸害劳动者,危害社会,是与经济发展 ……(未完,全文共8778字,当前仅显示2397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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