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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机关考勤、请假、工作用餐和水电管理考核办法

发表时间:2014/8/30 19:47:32
目录/提纲:……
5、其他应当按旷工处理的
1、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一)女职工产假为90天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1、工作人员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2、未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1、委党政正职请假按县委规定执行
1、请病假的须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
2、请假超过15天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4、请假期满因故不能上班的,可以申请续假
5、请假期满应向批准部门销假,无故超假者,按旷工处理
……
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机关考勤、请假、工作用餐和水电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改进机关作风,加大治懒治散力度,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效,提高行政效能,按照上级有关精神,结合人口计生部门特点和行业特色,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的对象为委机关、县人口计生服务中心、县计划生育协会办公室、县人口计生稽查队、县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站的全体干部职工。具体为以下四类人员:1.在编在册人员;2.在册超编人员;3.借用人员;4.单位自聘人员。
第二章 考勤管理考核
第三条 委机关及直属各单位工作人员应按县政府规定的时间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不得中途离岗,不得无事窜岗。工作人员上班时间内因公因私需临时外出,应向本股室负责人说明,否则即为中途离岗。
事先经批准的工作下乡、对外协调工作、开会、出差、外出学习培训等,视为出勤。
第四条 考勤以半天为单位(包括委决定的统一加班),工作人
……(新文秘网https://www.wm114.cn省略663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的,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给予解除聘用合同。
第三章 请假管理考核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享有的假期分为事假、病假、婚假、丧假、产假、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及节日假等。
第十二条 事假。工作人员需要处理私人事务的,可请事假。事假应尽量安排在双休日或本人年休假期内进行。已休完年休假的工作人员仍须占用工作时间处理私人事务的,可以请事假。全年事假期限控制在8个工作日以内。
全年事假累计超过8个工作日的,从第9个工作日起,其基本工资、省规定的津贴补贴或绩效工资按日减发。其日减发计算方式为:县人事部门核准的月应发工资总额除以21.75天。
第十三条 病假。工作人员因病无法坚持正常上班,可请病假。
1.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2.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满10年的本人工资照发。
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
4.精神病患者,有3年以上病史,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并妨碍他人工作的,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和组织批准,在养病期间,发给本人标准工资60%的生活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可适当提高。
5.大中专毕业生在见习、试用期间休产假、病假,其见习期或试用期应相应延长。
第十四条 婚假。工作人员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凭结婚证可请婚假1-3天。达到晚婚年龄(男25周岁以上,女23周岁以上)初婚的男女双方或其中一方,另增加晚婚假15天;一方达到晚婚年龄,另一方未达到法定婚龄的,不能享受。
第十五条 丧假。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岳父母)死亡的,可请丧假1-3天;若往外地奔丧的,给予往返路程假。
第十六条 产假。工作人员符合法律规定生育的,凭生育证可请产假。
(一)女职工产假为9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正常婚龄生育第一胎(含怀孕7个月以上早产),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第2胎的,给产假90天,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二)晚育(已婚妇女年满24周岁生育第一胎)的增加产假30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10日。假期工资和奖金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三)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职工接受节育手术的,凭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证明,可按下列规定休假,假期工资、奖金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1.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假3日,7日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
2.取宫内节育器的,休假1日;
3.结扎输精管的,休假7日;
4.结扎输卵管的,休假21日;
5.怀孕不满3个月施行计划生育补救措施的,休假25日;怀孕3个月以上施行计划生育补救措施的,休假42日。
同时接受两种节育手术或者晚育的同时接受节育手术的,假期合并计算。
施行节育手术确需护理的,经手术单位证明,给其配偶护理假,视为出勤。
第十七条 带薪年休假。工作人员工作满1年的,可按规定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待遇。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但原则上不超过三段,且不跨年度安排。国家法定休假日(含探亲假、婚丧假、产假)、 ……(未完,全文共5299字,当前仅显示1860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关于机关考勤、请假、工作用餐和水电管理考核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