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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纳税信用管理实施办法

发表时间:2015/5/3 18:41:36
目录/提纲:……
(一)纳入纳税信用管理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
(二)本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
(三)因涉嫌税收违法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
(五)已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尚未结案的
(六)其他不应参加本期评价的情形
(二)上一评价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为D级的
(一)存在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等行为,经法院判决构成涉税犯罪的
(六)提供虚假申报材料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
(七)有非正常户记录或者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八)由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九)存在税务机关依法认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情形的
(三)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的情形
(三)定期或者不定期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
(一)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一)主动向社会公告年度A级纳税人名单
(三)普通发票按需领用
(三)加强出口退税审核
(四)加强纳税评估,严格审核其报送的各种资料
(七)D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A级
……
江西省纳税信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纳税信用管理,促进纳税人诚信自律,提高税法遵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纳税信用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信息开展的采集、评价、确定、发布和应用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企业纳税人(含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扣缴义务人、自然人、个体工商户纳税信用管理实施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条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以下统称省国税局、地税局)负责全省纳税信用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统称各级税务机关)负责所辖地区纳税信用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各级税务机关成立纳税信用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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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局税政法规、征收管理、税源管理、纳税服务、税务稽查等部门负责采集(下同)。
第十一条 税务内部信息由省国税局、地税局从综合征管系统或其它途径采集。综合征管系统暂缺的信息由县(市、区)税务机关采集。
经常性指标信息自每月终了10日内采集导入纳税信用数据库。
非经常性指标信息自有关事项发生之日起10日内采集导入纳税信用数据库。
第十二条 外部信息由各级税务机关通过综合征管系统、政府统一信用信息平台、相关部门官方网站、新闻媒体或者媒介渠道采集。通过新闻媒体或者媒介采集的信息应核实后使用。
外部信息应在取得信息之日起10日内采集导入纳税信用数据库。
第十三条 纳税信用信息采集具体工作方案由省国税局、地税局根据总局规定另行确定。

第三章 纳税信用评价
第十四条 纳税信用评价周期为一个纳税年度,即每年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不参加本期评价:
(一)纳入纳税信用管理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
(二)本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
(三)因涉嫌税收违法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
(四)被审计、财政部门依法查出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正在依法处理,尚未办结的;
(五)已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尚未结案的;
(六)其他不应参加本期评价的情形。
第十六条 纳税信用评价采取年度评价指标得分和直接判级方式。评价指标包括税务内部信息和外部评价信息。
年度评价指标得分采取扣分方式,纳税人评价年度内经常性指标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齐全的,从100分起评;非经常性指标缺失的,从90分起评。
直接判级适用于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纳税人。
具体评价指标及扣分标准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公告。
第十七条 纳税信用级别设A、B、C、D四级。在评定过程中,同一指标涉及省国税局、地税局的评定分数取其低原则。A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90分(含)以上的;B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含)以上不满90分的;C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40分(含)以上不满70分的; D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不满40分或者直接判级确定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本评价年度不能评为A级:
(一)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报主营业务收入或申报缴纳税款之日起计算不满3年的;
(二)上一评价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为D级的;
(三)排除纳税人正常经营,包括季节性生产经营、享受政策性减免税等情况之外的其它原因,纳税人一个评价年度内营业税或增值税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零申报、负申报的;
(四)不能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总账、明细账、日记账,不能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本评价年度直接判为D级:
(一)存在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等行为,经法院判决构成涉税犯罪的;
(二)存在前项所列行为,未构成犯罪,但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或者存在逃避追缴欠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已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的;
(三)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税务机关(包括税务稽查、纳税评估、税务审计、反避税调查部门)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
(四)以暴力、威 ……(未完,全文共5170字,当前仅显示1815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江西省纳税信用管理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