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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应当解决的问题

发表时间:2006/1/9 17:54:46

基层法律服务所完成脱钩改制后,已成为“自愿组合、自我管理、共同出资、共担风险”的合伙制社会法律服务机构。经过一年多运行,我市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其从业人员总体状况是:一方面在主观方面普遍增强了担忧心理、求富心理、进取心理和期望心理;在客观方面仍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基层人民政府委托,配合当地司法所协助承担调解民间纠纷、普法宣传、法律援助、法律服务等司法行政工作,参与基层民主法制建设,但积极性、主动性、责任心明显下降;在自身建设上大多数服务所都改善了硬件设施,重新选址,装修办公房,添置了新型办公用具及通讯设施。另一方面也暴露出各种问题,诸如内部分工不明确,业务开展不顺畅,办案质量不讲究,财务管理不规范,卷宗材料不齐全,内部人员不团结,制度建设不完善,合伙人员不到位等等。笔者认为,加强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已成为迫切议题。妥善处理和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加强管理,摆脱目前自上而下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缺乏过硬依据、缺少必要手段”状态,解决好“准确定位、资格准入、严格监管手段”等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准确定位问题。基层法律服务所从诞生起直至现在完成脱钩改制的十多年发展时间,其定位一直处在不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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