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提纲:……
一、听证方式的司法特性
(一)公开性
(二)公正性
二、听证程序的规范
(二)承办人做好阅卷笔录,拟定听证提纲
(四)因送达原因不能按期听证的,应重新确定听证日期
(一)申诉人陈述和对方当事人答辩
(二)听证当事人举证、质证
(三)听证认定
(一)、(二)项规定的,应当场裁定再审
(三)、(四)、(五)项规定的,经院长授权,也可当场裁定再审
三、上述听证程序运用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不是所有的申诉、申请再审案件的实质审查,都要采用听证的方式
(二)充分保护当事人的诉权
(四)证据失权的
(五)不能以个案的公正,来牺牲司法的稳定和浪费司法资源
(六)听证中的和解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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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方式(或称审查方式)是近年来再审方式改革当中引入的,旨在通过听证的形式来审查当事人申请再审理由是否成立的一种审查方式。也就是说再审合议庭通过召开听证会,听取申请再审人因申请再审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新的证据或新的事实,以此分析和决定申请再审人的申请理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的几种情形。
听证方式的运用在某种程度上畅通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渠道,体现了人民法院公开、公正和“依法纠错”的原则,使公正与效率有机统一起来。通过听证,听取申请再审当事人陈述新的事实和审查提交的新的证据,再经过被申请方当事人质证,决定是否提起再审。这在对当事人申请再审案件的实质审查中起到了较好的作用。但是,听证方式目前只是人民法院在收到当事人申请再审状后是否决定提起再审的一种审查方式,尽管在实践中已经得到了运用,但却没有具体的规范。本文拟就申请再审案中听证方式的司法特性、程序规范等相关问题作粗浅的探讨。
一、听证方式的司法特性
近年来,随着审判监督改革的不断深入,特别是审判监督方式的改革,使从事审监工作的同志感到有一定的压力。按照最高法院和肖扬院长的要求,如何成为一名合格的“法官中的法官”,围绕再审案件这一审监庭的中心工作,积极地进行探索。听证方式的引入,剔除了过去那种“暗箱操作”,是否再审,由法院说了算而造成一部分当事人与法院的情绪抵触,使他们看到法院工作的公开、公正。但是,应该说听证方式不是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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