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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多次开庭审理的成因与对策

发表时间:2006/1/9 17:56:52
目录/提纲:……
一、多次开庭审理的原因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一是当事人无限期举证
二、解决多次开庭审理的对策
(一)依法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二)充分做好庭前准备工作
(三)建立限期举证的法律制度
(四)推行庭前听证和证据交换制度
(五)实施审判流程管理
(六)加快提高法官队伍的业务素质
……
开庭审理,是一审民事案件(含经济纠纷案件)必经程序,也是整个民事诉讼中一个最基本的、重要的阶段。这个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的程序,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审查核实证据,分清是非责任,正确适用法律,确认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最后作出公正的裁判。通过开庭审理,对于贯彻民事诉讼法的各项基本原则,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宣传社会主义法制,加强法官的责任心,保证正确处理及裁判的顺利执行,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一个案件,开庭审理以多少次数为宜,民诉法没有作出限制性规定。由于每个案件情况各异,复杂多样,因此一个案件是一次开庭结案,还是二次甚至数次开庭结案,应当从实际出发,因案而异,具体案件具体对待。但是,对凡是能够一次开庭结案的,应尽量作一次开庭结案处理,以最低的诉讼消耗取得最佳的诉讼效益。从当前审判实践中来看,有为数不少的案件不应该多次开庭审理的现象仍较为普遍,致使案件审理周期长、超审限、积案多、效率低下。本文试对多次开庭审理产生的原因进行剖析并研究其对策。
  一、多次开庭审理的原因
  民事案件多次开庭审理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法定原因,又有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方面的因素构成。
  ⒈法律规定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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