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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法人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2017/9/25 21:33:37
目录/提纲:……
(二)其他应收款/三年平均销售收入大于1,下调1级
(三)合理性原则,即信用评级_应当具有明确的_依据
(一)现金流较为充分,流动性较好
(二)销售收入较高,市场竞争能力较强,具有一定垄断性
(三)现金回笼时间较短,流动性高
(四)付息债务在负债中的占比较低,债务结构较为合理
(六)在监管部门和贸易往来中均无不良信用记录,历史信誉状况较好
(二)报表反映为亏损,但实为盈利
(三)相关事项的限制
(四)至(十一)项所述一项或多项限定事项时,不得进行向上_
(一)财务报表虚假,不能如实反映其经营状况
(三)非经常性收入带来某年财务状况临时变好,但财务状况持续性差
(二)客户经营政策或经营项目发生重大变化
(四)客户发生重大债务
(五)客户出现未能归还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六)客户发生重大经营性亏损或非经营性亏损
(七)客户资产蒙受重大损失
(八)客户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
房地产开发企业法人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准确识别、度量、监测和控制房地产开发企业法人客户(以下简称客户)的信用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指引》及《***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参照根据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内部评级法对银行内部评级体系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评级对象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其主营业务为土地开发与建设、房屋开发与经营、配套设施开发和建设、待建工程开发与建设。
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法人客户的信用等级评定(以下简称“信用评级”)是在对其偿债能力和意愿进行综合评价的基础上,量化一年期的违约概率。
第四条 客户信用等级划分为AAA级、AA+级、AA级、AA-级、A+级、A级、A-级、BBB+级、BBB级、BBB-级、BB级、B级十二个信用等级,各信用等级具体含义参见《***省农村信用社大中型法人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五条 信用评级采用打分卡进行评价,并根据特殊情况进行级别调整与限定。
第六条 信用评级的_应以级别调整与限定后结果为基础,遵循审慎性、独立性及合理性原则。
第七条 信用评级是有效管理客户信用风险的重要手段,原则上应每年进行一次,当客户发生重大事项时应及时重评。
第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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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对其财务报表拒绝发表意见的,不得超过A+级;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财务报表出具否定意见的,不得超过BB级;向我(行)社提供虚假财务报表的,不得超过BB级。
(四)或有负债超过净资产50%(含)以上的,不得超过AA级;或有负债超过净资产100%(含)以上的,不得超过A级;或有负债转化为真实负债或者已经涉及到相关的诉讼的金额超过净资产20%的,不得超过AA级;或有负债转化为真实负债或者已经涉及到相关的诉讼的金额超过净资产50%的,不得超过A级。
(五)涉及重大事故、经济纠纷或曾出现拖欠工程款、税、费等情况的,不得超过A-级;存在套取贷款行为或挪用转移资金逃避银行监管行为,不得超过BB级。
(六)应付贷款利息余额超过半年应计利息额(应付贷款利息余额是指在评级时点企业应付未付我(行)社的全部贷款利息,即积欠我(行)社的利息总额,但不包括政策性挂账的欠息)的,不得超过BB级;应付贷款利息余额超过1个季度应计利息额的,不得超过BBB级。
(七)目前贷款本金逾期虽然在90天以内,但有充分理由可以判断本金逾期不是由于暂时的经营周转困难造成的,不得超过A级;两年以内曾出现过呆滞、呆账贷款以及被列入我(行)社或他行黑名单、逃废我(行)社或他行债务或其他严重的不良记录的,不得超过A级;近三年曾在我(行)社或其他金融机构出现不良贷款(五级分类后三类)或发生我(行)社定义的违约,目前无不良贷款且未处于我(行)社定义的违约状态的,不得超过A-级;有不良记录,或被人民银行信贷登记系统公布为不良信用的,不得超过BB级;到位资本金比例不能达到我(行)社贷款要求或者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的,不得超过BB级。
(八)连续三年亏损或已资不抵债的,不得超过BB级;资产总额小于一亿元的,不得超过AA+级。

(九)房地产业资质三级(含)以下的企业,不得超过AA级(含);房地产业资质二级(含)以下的企业,不得达到AAA级;(十)连续三年亏损或已资不抵债的,不得超过BB级;净资产总额小于1000万元的,不得超过A+级;净资产总额小于1500万元的,不得超过AA-级。
(十一)目前贷款本金逾期90天(含)以上的,直接限定为B级;目前在我(行)社或其他金融机构存在不良贷款(即五级分类后三类,下同)或处于我(行)社定义的违约状态,且非政策性应付贷款利息余额超过半年应计利息额以上的,直接限定为B级。

第四章 信用评级_与重评第十八条 信用评级_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审慎性原则,即经信用评级_产生的最终信用等级应当较初评信用等级更为审慎地反映客户的信用风险状况;
(二)独立性原则,即信用评级_应当独立于贷款发放工作,不能因业务发展的需要而故意进行;(三)合理性原则,即信用评级_应当具有明确的_依据。
第十九条 客户存在以下一项或多项情况时,可向上_一至二个等级:

(一)现金流较为充分,流动性较好;
(二)销售收入较高,市场竞争能力较强,具有一定垄断性;
(三)现金回笼时间较短,流动性高;
(四)付息债务在负债中的占比较低,债务结构较为合理;
(五)存贷比、销售归行率较高,还款意愿较强;(六)在监管部门和贸易往来中均无不良信用记录,历史信誉状况较好。
第二十条 客户存在以下一项或多项情况时,可向上_三个以上(含)等级,具体上调幅度基于所存在情况对客户信用等级的影响程度而定:

(一)长期应付款高,使资产负债率表现为很高,但实为股东投资,付息债务很低;
(二)报表反映为亏损,但实为盈利;
(三)上一年度发生对其有利的重大资产重组,财务报表不能预测未来的生产经营状况;
(四)营业利润表现为负,但得到所在集团强力支持,且所获得支持具有较长持续性;(五)为一次性处理潜在亏损,大额提取拨备,造成年报利润表现为亏损,但更有利于未来的长期稳定发展。
第二十一条 客户发生前述十七条限定事项,且信用等级高于调整与限定后等级时,应基于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所述原则,认真分析限定事项对客户偿债能力的影响,合理确定调整幅度:

(一)若无形资产占比较大且可_转让,则向上_可不受第十七条(一)的限制;(二)若客户虽无现金流量表或财务报表未经审计,但有充分理由证明该企业现金流充足,偿债能力强,或尽管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财务报表出具有说明段的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拒绝发表意见,但有充分理由证明该企业财务状况良好,偿债能力强,则向上_可不受第十七条(三)相关事项的限制。
第二十二条 客户发生第十七条第(四)至(十一)项所述一项或多项限定事项时,不得进行向上_。
第二十三条 客户存在以下一项或多项情况时,可向下_信用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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