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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承包中相关法律适用问题探讨之二

发表时间:2006/1/9 18:08:18
目录/提纲:……
(五)款规定的情形,即“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直接导致合同无效
(三)款规定的情形,过错方要承担缔约责任
二、有两种农村土地承包合同须经过审批作为其生效的程序要件
二是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
(一)第九条的适用
三、以书面合同作为承包合同生效的形式要件
……
本文所说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特有要件,主要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比较而言的。《农村土地承包法》与《合同法》的关系是特殊法与一般法的关系,在调整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时应优先适用《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法中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无规定的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此为法理常识。本文的主旨在于如何准确理解《农村土地承包法》中的特有规定,并保证其正确适用。这个问题不仅很关键,而且也非常实际。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以下简称“三分之二以上条件”)应当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的实体要件。
  首先,从法理上讲,这是土地所有者的一项权能。
  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共有,他们对所拥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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