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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所有者、使用者、管理者的利益界限

发表时间:2006/1/9 18:11:22
目录/提纲:……
一、农村集体土地的利益主体
一是土地权利制度,二是土地管理制度
二、土地所有者与使用者承包方的利益界限
三、土地所有者、使用者与土地管理者(政府)的利益界限
……
一、农村集体土地的利益主体
  我国的土地法律制度就内容而言大体可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土地权利制度,二是土地管理制度。土地权利是民事权利中的财产权的一种,属于私法领域的范畴。现阶段,农村土地使用权制度的具体形态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土地管理则是国家对人们使用土地的控制、管理、监督行为,属于公法范畴。后者实际上是出于社会公共利益、国家长远发展以及某种政策需要的考虑对土地权利的行使通过强制性的规定进行的限制。因此,我国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中,存在三个不同的利益主体,即所有权人、承包经营权人、土地管理者政府。从理论上讲,这三个利益主体的利益在宏观上是一致的,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自的出发点和行为动机不同,其利益在微观上是不一致的、甚至在有的情况下是冲突的。
  长期以来,不顾农民意愿占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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