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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预算管理主要名词与法规政策简明资料

发表时间:2019/11/5 9:50:25

财政预算管理主要名词与法规政策简明资料

1.政府预算体系:根据《预算法》和相关政策规定,我国各级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实行全口径预算管理,由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简称“四本预算”)共同构成政府预算体系。《预算法》规定:“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保持完整、独立。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依法批准后执行;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各级政府的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
2.一般公共预算:指政府凭借国家政治权力,以社会管理者身份筹集以税收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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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而实行的一种财政资金或财政平衡制度。主要包括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
一般性转移支付,指上级政府对有财力缺口的下级政府,按照规范的办法给予的补助。包括均衡性转移支付、革命老区、民族和边境地区转移支付、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调整工资转移支付等,下级政府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统筹安排和使用。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收支列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专项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是指_及上级政府为实现特定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无偿给予地方政府,由接受转移支付的政府按照_及上级政府规定的用途安排使用的预算资金,以及对应由下级政府承担的事务给予的具有指定用途的奖励或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教育、社会保障、农业等方面。专项转移支付预算资金来源包括一般公共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根据财政部2015年12月30日印发的《_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16]134号)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上级政府财政部门提前下达的专项转移支付预计数编入本级政府预算。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收入列入相应的预算收入管理,同时按照下达预算的科目和项目执行,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或擅自调整。


7.政府债券:为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规范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等行为,经由立法机关批准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发行的政府债券,分为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发行期限为1年、2年、3年、5年、7年和10年。其中:一般债券是指为没有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的、约定一定期限内主要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还本付息的政府债券,一般债券资金收支列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专项债券是指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的、约定一定期限内以公益性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还本付息的政府债券,专项债券资金收支列入政府性基金管理。
8.政府投融资_:是指由各级政府通过预算安排,以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各类资本投资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的资金筹集方式。按照相关规定,投融资基金设立应当由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本级政府批准,并控制设立数量,不得在同一行业或领域重复设立基金。政府投资基金应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运作,主要用于支持创新创业、中小企业发展、产业转型升级和发展、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
9.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简称为PPP模式):指在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领域建立的一种长期合作关系。通常是由社会资本承担设计、建设、运营、维护基础设施的大部分工作,并通过“使用者付费”及必要的“政府付费”获得合理投资回报,政府部门负责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价格和质量监管,以保证公共利益最大化。推广运用这种模式,有利于拓宽城镇化建设融资渠道,形成多元化、可持续的资金投入机制,盘活社会存量资金,激活民间投资活力。
10. “三公”经费:指用 ……(未完,全文共3251字,当前仅显示1642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财政预算管理主要名词与法规政策简明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