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提纲:……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之间签订项目开发合同,合资开发项目,暂按如下规定处理: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接受委托代建房屋及其他工程,不需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手续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实际成本将开发产品转作自用固定资产,应视同销售处理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自用房屋类固定资产,应作如下处理:
八、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预售许可证后,方可上市预售商品房
十六、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产品办理竣工验收后而尚未出售前发生的维修费,计入销售费用
十七、本补充规定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十八、本补充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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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适应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行为,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管理,现就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管理若干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之间签订项目开发合同,合资开发项目,暂按如下规定处理:
.项目开发合同中规定按投资额比例分配项目开发产品的,主办企业收到投资各方开发资金作应付帐款管理。项目开发完毕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后,主办企业按合同规定分配投资各方项目开发产品,应按实际成本冲转开发产品及相应的应付帐款。投资各方对分回的开发产品应及时作为存货管理。
.项目开发合同中规定按投资额比例分配项目利润的,主办企业收到投资各方开发资金作预收账款管理。项目开发完毕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后,主办企业对外出售项目开发产品,应将预收账款转为营业收入,并相应结转营业成本。项目利润形成后,按合同规定分配项目利润。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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