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提纲:……
一、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的主要做法
(一)健全党委领导立法工作机制,保证立法正确方向
一是强化组织领导
二是完善工作制度
三是提高立法质量
一是发挥代表作用
二是用好专家智囊
三是汇集民意民智
二、地方立法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和不足
三、对进一步推进立法高质量的几点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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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常委会法治建设经验交流材料:以高质量立法护航高质量发展
近年来,**市人大常委会认真贯彻落实_总书记关于法治建设的重要论述,在省人大的精心指导,积极探索地方立法工作路径,以高质量的地方性法规,为区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一、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的主要做法
(一)健全党委领导立法工作机制,保证立法正确方向。立法作为重要政治活动,坚持党的领导是必须恪守的基本原则,也是做好立法工作的根本保证。**市人大常委会始终将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置于第一位,贯穿全过程,落在最实处,积极建立健全党委领导立法工作机制。编制五年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时,主动征求市委主要领导意见,围绕市委中心工作和决策部署确定立法项目,使党委的重大决策主张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地方法规,成为全市一体遵守的行为准则。五年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形成后,及时报请市委批准,并经市委常委会研究同意后转发各地、各部门,保证立法规划和计划能够有效贯彻执行。法规制定过程中,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各方意见分歧较大的重大立法事项和重要制度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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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扎实做好法规草案的修改完善工作,深人开展立法
调研,广泛听取各方意见,邀请有关专家参与修改,征询相关部门专业意见,通过反复修改,使法规内容更加合理完善,更为规范准确。《**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一审后,先后作了 13 次全面修改,一字一句乃至标点符号都经过反复推敲,法规草案报送省人大审查时,得到了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优秀评价,提交常委会二审时,组成人员普遍对法规草案质量给予了肯定。
(三)健全各方参与立法工作机制,推进科学民主立法。
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是提高立法质量的根本途径。**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健全各方参与立法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不断提高地方法规质量。一是发挥代表作用。建立健全人大代表参与立法工作机制,多渠道、多形式扩大代表对立法工作的参与,充分发挥代表在立法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在法规制定过程中,及时将法规草案发送至有关人大代表,广泛征求代表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在各市(区)和基层立法联系点开展立法调研时,均主动邀请代表参加座谈,听取代表的立法诉求和意见。在我市代表履职平台建立后,利用信息化平台组织代表开展立法工作微调研,提出针对性立法建议。二是用好专家智囊。作为立法“新手”,市人大常委会积极借力作为,建立健全以地方立法研究院和立法行询专家委员会为“双核”的专家参与立法工作机制。与南师大**学院合作成立**省首家地方立法研究院,依托高校的平台优势、学科优势、人才优势,组织上百位专家学者参与立法评估论证、法规草案修改等工作。组建立法咨询专家委员会,出台《立法咨询专家工作规定》,每部法规都召开专家座谈会,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对法规“问诊把脉”、审核把关。三是汇集民意民智。坚持立法为民,建立健全法规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开辟地方立法专栏,通过人大网站、**日报、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公开征集社会各方面立法意见,了解立法民情民意。设立12个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定每部法规都坚持沉到最基层、走向最前沿,面对面收集民意、宣传法规。发挥基层人大的参与作用,委托乡镇、街道人大组织村、社区群众讨论法规草案,提出意见建议。对公众意见及时回应、逐一反馈,做到件件有回应、条条有交待,调动了各方参与立法的积极性,厚植了立法工作的群众基础。
二、地方立法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和不足
(一)法规草案质量有待提高。作为新获得立法权的设区市,**市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工作人员比较少,特别是法规一审相关工委缺乏专业法律人才,无力承担法规起草任务,地方法规几乎全是由政府相关部门负责起草。实践中,一些政府部门存在对立法工作重视不够、立法经验和能力不足、照抄照搬上位法等问题,导致法规草案先天不足、缺陷较多,虽然市人大常委会在一审后加强对法规草案的修改完善,尽力提高立法质量,但有的法规内容仍不尽如人意,留有遗憾。
(二)部门利益倾向较难克服。地方法规的起草部门一般就是法规的实施部门,一些起草部门过分强调本部门的权力和利益,在立法过程中想方设法地扩大部门权力、减轻自身责任、增加行政相对人的义务,导致法规草案中部门化倾向、争权诿责现象较为突出。虽然市人大常委会在对法规草案的修改完善中,着力对部门利益倾向进行纠正,明确相关部门职责,规范权力运行程序,但由于对部门工作了解不够,一些专业性规定只能按照部门意图来设置,难以从根本上杜绝部门化倾向的影响。另外,有的部门在制定法规配套文件时夹带私货,借机谋取部门利益,影响了法规的权威性。
(三)立法创新工作有所欠缺。地方法规作为上位法的补充和细化,应当结合实际,对上位法已有内容进行完善,对上位法未涉及内容积极探索创新。但在实践中,地方人大难以准确把握立法创新与“不抵触”原则之间的关系,在立法创新方面往往谨小慎微、不敢大胆尝试。在立法过程中,我市一些政府部门为增强法规操作性,将工作中形成的特色做法和创新举措写人法规草案,但在法规草案一审后,为避免立法风险,确保法规顺利获批,这些创新内容通常难以保留,一定程度上削弱了 ……(未完,全文共4258字,当前仅显示2150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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