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提纲:……
(一)干部基本情况登记表
(二)干部履职情况
(四)问题线索和处置情况
(五)开展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审查调查以及其他工作形成的有关材料
(六)党风廉政意见回复情况
(七)接受审计情况
(八)其他反映廉政情况的材料
(一)首次填报
(二)定期更新
(一)事前报告
(二)事后报告
(一)为推荐、提拔、任用纪检监察干部提供情况
(二)为处置涉及纪检监察干部问题线索及采取相关组织措施提供情况
(三)为对纪检监察干部年度考核、业绩评定、评优评先、表彰奖励提供情况
(四)为巡视巡察、案件查处和责任追究等工作提供情况
(五)为其他涉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提供相关情况
(一)抽查复核
(二)移交报送
(三)逾期销毁
(一)查询科级及其以下纪检监察干部廉政档案相关内容时,须经新区纪检监察工委(市纪委监委)分管领导批准
(三)纪检监察干部的纸质廉政档案,不得外借,不得拍摄和复印
(四)经查询取得纪检监察干部廉政档案相关信息的单位和个人,严禁擅自公布和泄露信息内容
……
纪检监察干部廉政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规范纪检监察干部廉政档案的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纪检监察干部廉政档案是真实、客观记录和反映纪检监察干部廉洁从政的重要资料,是分析和掌握纪检监察干部
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的基本素材,监督、管理、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干部廉政档案的建档对象为委机关、市委巡察机构以及市廉政教育中心全体干部。
第四条 建立纪检监察干部廉政档案要严格执行《b_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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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审计报告和离任审计报告。
(八)其他反映廉政情况的材料。包括干部因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人事档案造假等受到组织部门处理情况,以及受到表彰奖励情况等相关材料。
干部监督室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对廉政档案内容进行调整。
第六条 纪检监察干部廉政档案的建立和更新:
(一)首次填报。属于或拟进入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内且尚未建立廉政档案的干部,应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相关内容进行首次填报。
(二)定期更新。已经完成首次填报的人员,应在每年1月份对发生变化的内容进行再次填报,并如实做出有无变化情况说明,由管理人员进行系统更新。
第七条 纪检监察干部廉政档案重大事项报告的要求:
(一)事前报告。本人和家庭成员(父母、配偶、子女)出现婚丧操办、出国(境)、打听过问干预重要s_m事项等情况时,应当在7日前(丧事可于当日或次日)向组织报告,并填写《纪检监察干部重大事项报告表》。
(二)事后报告。本人和家庭成员(父母、配偶、子女)出现有关住房变化、从事营利性活动、工作安排或调动、重大收入、无法拒收的款物、受到执纪执法机关查处、打听过问干预重要s_m事项等情况时,应当在发生或有结论后的7日内向组织报告,并填写《纪检监察干部重大事项报告表》。
第八条 纪检监察干部廉政档案的运用:
(一)为推荐、提拔、任用纪检监察干部提供情况;
(二)为处置涉及纪检监察干部问题线索及采取相关组织措施提供情况;
(三)为对纪检监察干部年度考核、业绩评定、评优评先、表彰奖励提供情况;
(四)为巡视巡察、案件查处和责任追究等工作提供情况;
(五)为其他涉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提供相关情况。
第九条 纪检监察干部廉政档案的管理:
(一)抽查复核。干部监督室应每年对廉政档案的重点事项进行一次抽查复核,对有本办法第八条第一、二、三款情况的干部,应对其廉政档案的重点事项进行专项复核。
(二)移交报送。对已经超出或脱离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的廉政档案,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交或报送有关部门管理。
(三)逾期销毁。由于工作调动、退休、离职或死亡等原因,无法移交的廉政档案,原则上继续保留三年。保留期满后,按照相关b_m规定予以登记、销毁。
第十条 查询和使用纪检监察干部廉政档案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查询科级及其以下纪检监察干部廉政档案相关内容时,须经新区纪检监察工委(市纪委监委)分管领导批准; ……(未完,全文共2033字,当前仅显示1293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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