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提纲:……
(一)对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项目采购预算、工程造价进行审核,对采购文件、待签合同、履约验收进行监督、鉴证
(三)设计、优化审计流程,协调采购部门、业务部门组织召开相关会议讨论、会商审计意见
(四)遴选社会审计机构,负责业务管理,复核审计结论,考评审计质量,评价工作成效
(五)按照规定流程呈报审计结论,出具审计意见或建议
(六)履行有关规定和领导交办的其他职责
(一)采购预算审计,适用所有采购类型项目
(二)采购文件审计,适用所有采购类型项目
(三)待签合同审计,适用所有采购类型项目
(四)履约验收审计,适用货物及服务类采购项目
(五)工程造价结算审计,适用工程建设、信息化建设类采购项目
(一)各单位计划在中央财政电子卖场采购,执行政府定点采购,政府相关部门明确规定指导价格标准的项目
(二)应当采取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的主副食、车辆维护、零星房屋维修等无法确定需求、尚不具备预算审计条件的项目
(三)地方财政部门已下达采购预算文件且核准的采购需求明晰,达到预算审计标准的项目
(四)其他不具备采购预算审计条件的项目
(一)项目预算和采购文件审计:业务部门应在需求论证和采购文件编制完成后及时报送审计资料
(二)待签合同审计:业务部门与成交供应商达成采购合同意向文本后报送审计资料
(三)履约验收审计:业务部门应在项目验收合格后及时……
2024年消防救援队伍采购项目审计监督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消防救援队伍采购项目审计监督工作,进一步规范审计程序,降低管理风险,提高采购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审计工作规定(试行)》,结合队伍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采购项目审计(以下简称项目审计),是指审计部门对全省消防救援队伍使用
财政资金采购货物和服务、工程建设、信息化建设等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监督、鉴证、评价。
第三条 各单位应当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依法审计、客观公正的原则,落实审计工作领导小组主管职责,坚持项目审计与采购实施同部署、同推进,优化审计流程,科学严密组织,控制管理风险,做到专业、精准、高效。
第四条 总队和支队履行审计监督职能的处(科)室是项目审计实施部门(以下简称审计部门),按照审计管辖实施分级审计,业务工作接受上级审计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五条 总队审计部门负责总队本级、训保支队、机动支队项目审计,各市支队审计部门负责本级及所属大队项目审计,其中各市支队使用中
……(新文秘网http://www.wm114.cn省略768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预算编制的一致性,重点关注预算编制依据是否充分,价格是否合理,是否与市场价格相背离。
(二)采购文件审计,适用所有采购类型项目。主要审查采购文件与采购需求、采购预算的一致性,重点关注采购方式是否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资格资质条件设定是否存在歧视性和倾向性条款,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
(三)待签合同审计,适用所有采购类型项目。主要审查待签合同内容与采购文件、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的一致性,重点关注主体资格、资金支付、交付验收、售后服务、违约责任等条款,以及服务承诺或优惠条款是否完整。
(四)履约验收审计,适用货物及服务类采购项目。主要对验收合格的消防装备及物资和服务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程序合规性、供应的装备物资品牌、参数以及提供的服务与合同一致性进行审核和评价;消防车辆和舟艇不得采取抽样审计;服务类采购项目可根据项目风险特点开展履约验收审计。
(五)工程造价结算审计,适用工程建设、信息化建设类采购项目。主要对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建设项目和信息化建设项目结算资料完整性,依据或标准充分性,实际施工量或综合人工量计算准确性,计价程序合法合规性,材料设备价格、品牌、参数与合同一致性进行审核和评价。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不开展采购预算审计:
(一)各单位计划在中央财政电子卖场采购,执行政府定点采购,政府相关部门明确规定指导价格标准的项目;
(二)应当采取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的主副食、车辆维护、零星房屋维修等无法确定需求、尚不具备预算审计条件的项目;
(三)地方财政部门已下达采购预算文件且核准的采购需求明晰,达到预算审计标准的项目;
(四)其他不具备采购预算审计条件的项目。
第十二条 采用内部论证方式采购的项目,各单位可根据项目管理风险自行设定审计环节,简化审计程序,节约审计成本。
第十三条 因灭火救援等应急采购的货物和服务,必要时可开展事后审计,重点审查采购价格、数量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第三章 程序及要求
第十四条 业务部门应当按照清单明细报送审计资料,填写《项目送审表》《审计项目承诺书》,并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提交资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审计部门应当及时反馈,指导更正和补充。无正当理由不予补充更正的,审计部门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 业务部门按照以下节点送审:
(一)项目预算和采购文件审计:业务部门应在需求论证和采购文件编制完成后及时报送审计资料。为节省审计时间,采购预算和采购文件可以同时报审。
(二)待签合同审计:业务部门与成交供应商达成采购合同意向文本后报送审计资料。
(三)履约验收审计:业务部门应在项目验收合格后及时报送审计资料。
(四)工程造价结算审计:业务部门应于项目验收合格后30日内报送审计资料。工程和信息化建设项目一律实行“先审计,后付款”制度,业务部门报送结算审计前至少预留项目20%的合同价款,采购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该支付进度。
第十六条 审计部门自收到完整送审资料之日起计算审计时间,原则上按下列时限完成初审并及时反馈审计结论:
(一)采购预算审计:报审金额400万元以下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400万元(含)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3000(含)万元以上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采购文件和待签合同审计:报审金额400万元以下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400万元(含)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4个工作日内完成;3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5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履约验收和工程造价审计:报审金额400万元以下的,7个工作日内完成;400万元(含)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3000万元(含)以上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七条 审计实施过程中,审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要求业务部门进一步提供相关补充资料的,业务部门应填写《项目增补资料送审表》,连同补充资料一并报送。存在增补资料情形的,可适当延长审计时限。
第十八条 由于项目复杂等原因,造成不能在上述规定时间内 ……(未完,全文共4094字,当前仅显示2156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收藏《2024年消防救援队伍采购项目审计监督管理规定(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