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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内设机构负责人=总队主官评定(45%)+总队分管领导评定(25%)+党建考评(10%)+日常管理考勤(20%)
(三)其他干部=总队分管领导评定(30%)+内设机构负责人评定(40%)+党建考评(10%)+日常管理考勤(20%)
(一)思想政治素质一般的
(二)业务素质和履职能力较弱,或难以适应岗位需要的
(三)工作责任心不强,或工作作风存在明显问题的
(四)工作任务完成不好,或因工作失职渎职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自身要求不严,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
(六)个人有关事项填报不规范的
(七)受组织处理调整职务的
(八)岗位练兵考核成绩不达标的
(九)其他原因不宜确定为“优秀”等次的
(一)本考核年度内病假、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
(二)涉嫌违纪违法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
(三)受组织处理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处理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受记过、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处理的当年,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三)受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当年及第二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四)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当年,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第二年按其新任职务参加年度考核,按规定条件确定等次
(六)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当年,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一)干部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干部晋升职务职级、工资档……
2024年消防救援队伍机关干部考核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总队机关干部考核机制,正确评价干部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引导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根据《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机关干部考核办法(试行)》《**省消防救援队伍干部业绩核查办法(试行)》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以_总书记重要训词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应急管理部、国家消防救援局党委决策部署,坚持“自评与互评、季度与年度、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工作思路,通过“分季度考核、分等次评定、分类别评比”工作机制,营造“干在平时、比在平时、评在平时”工作氛围,解决“干与不干一个样、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问题,充分调动干部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引导树立讲政治、重担当、有作为的鲜明导向,打造一支“学习型、实战型、创新型、廉洁型”机关干部队伍。
第三条 考核工作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坚持客观公正、精准科学,坚持注重实绩、奖惩分明,坚持分级分类、简便易行。
第四条 考核方式包括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队机关内设机构(含实体运行的临时机构)和应急通信与车辆勤务大队(以下简称“勤务大队”)全体干部。
第二章 考核职责
第六条 考核
……(新文秘网http://www.wm114.cn省略885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区间评分,“一般”等次在69—60分区间评分,“较差”等次在59分—0分区间评分。领导评定考核结果按整数赋分,同等次人员不得评定相同分数。
第十五条 机关党委依据《**省消防救援总队机关党建工作考核实施细则(试行)》和钉钉考勤系统,对党建工作和日常管理考勤进行考核评定,按权重计入机关干部平时考核成绩。
日常管理考勤成绩=上下班考勤(30%)+岗位练兵考勤(30%)+党日活动考勤(20%)+会议考勤(20%)。
第十六条 平时考核成绩量化权重为:
(一)内设机构负责人=总队主官评定(45%)+总队分管领导评定(25%)+党建考评(10%)+日常管理考勤(20%)。
(二)内设机构副职=总队分管领导评定(40%)+内设机构负责人评定(30%)+党建考评(10%)+日常管理考勤(20%)。
(三)其他干部=总队分管领导评定(30%)+内设机构负责人评定(40%)+党建考评(10%)+日常管理考勤(20%)。
第十七条 考核办公室依据成绩排名,区分内设机构负责人、副职、其他干部和勤务大队干部,确定考核结果。其中,“好”等次按照考核对象的40%比例把握。平时考核结果及成绩经总队领导审定后,及时予以公布。
第四章 年度考核
第十八条 年度考核是以年度为周期对干部进行的综合性考核,一般在当年12月底或翌年1月前组织开展,按照个人述职、民主测评和个别谈话的程序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个人述职。机关干部依据岗位职责就本人年度思想、学习、工作、廉洁、作风等方面,以及个人婚姻、配偶以及共同生活子女从业等情况作出说明。内设机构负责人一般采取会议方式进行述职,党支部书记还要专题报告抓基层党建工作开展情况。其他干部一般采取书面方式进行述职。述职报告一般在民主测评大会前3天上网公示,晒任务清单、晒工作质效、晒成绩不足,让领导全面掌握,让干部相互了解,让考评有理有据。
第二十条 民主测评。在个人述职的基础上,组织机关全体干部以无记名测评方式对考核对象作出评价,侧重了解其群众认可度。年度民主测评成绩量化权重为:
(一)内设机构负责人=总队主官评价(30%)+总队其他领导评价(30%)+内设机构负责人评价(15%)+其他干部评价(15%)+支队主官评价(10%);
(二)内设机构副职=总队主官评价(30%)+总队其他领导评价(25%)+内设机构负责人评价(15%)+内设机构副职评价(15%)+其他干部评价(15%);
(三)其他干部=总队主官评价(25%)+总队其他领导评价(25%)+内设机构负责人评价(25%)+其他干部评价(25%)。
第二十一条 个别谈话。根据需要视情由总队主官、分管领导和考核办公室组织实施,主要深入了解机关干部的德才表现,核实有关情况。根据谈话情况及问题线索,可适当调整谈话范围。
第五章 结果确定
第二十二条 确定考核结果应当加强综合分析研判,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全面、辩证地分析个人贡献与集体作用、主观努力与客观条件、显绩与潜绩等情况,防止简单以业务工作排名或者以民主测评得票得分确定考核结果。
第二十三条 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应相互补充印证,坚持考人与考事相结合,注重吸收运用巡察审计、日常管理、党建考评、工作督查、业务考核、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等情况,把敢不敢扛事、愿不愿做事、能不能干事作为识别干部、评判优劣的重要标准,增强考核结果的真实性、客观性、准确性。考核结果应征求纪委意见,凡是有举报反映查实的,一票否决。
第二十四条 干部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4个等次。考核对象区分“支队级正职、支队级副职、职级干部、专业技术干部、勤务大队干部”五类,按照考核总成绩排名,分类确定考核等次。其中“优秀”等次比例,领导干部一般不超过25%,其他干部一般不超过20%。领导干部兼任职级和专业技术职务的,按照领导干部组织考核。各项考核成绩根据履行考核职能人员实际配备情况核算。
考核总成绩=平时考核成绩(60%)+年度民主测评成绩(40%)。
第二十五条 干部获得国家级表彰奖励并享受相应待遇的,在总成绩中加0.2分;获得省部级表彰奖励并享受相应待遇的,在总成绩中加0.1分。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结果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一般的;
(二)业务素质和履职能力较弱,或难以适应岗位需要的;
(三)工作责任心不强,或
工作作风存在明显问题的;
(四)工作任务完成不好,或因工作失职渎职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自身要求不严,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
(六)个人有关事项填报不规范的;
(七)受组 ……(未完,全文共5391字,当前仅显示2484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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