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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救援队伍灭火救援装备验收办法

发表时间:2024/7/21 9:54:33

消防救援队伍灭火救援装备验收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全省消防救援队伍灭火救援装备和物资验收工作,严格把好质量关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省消防救援队伍政府采购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文件精神,结合全省消防救援队伍灭火救援装备和物资验收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是全省消防救援队伍开展新购灭火救援装备和物资验收工作的主要依据。所有新购、调拨、捐赠等用于消防救援队伍应急和灭火救援的装备和物资,应当经验收且质量合格,方能投入执勤备战。
第三条【验收对象】本办法所称灭火救援装备和物资(以下统称“装备”),主要是指消防车辆、消防船艇、消防飞行器、消防员防护装备、抢险救援器材、灭火器材、灭火药剂等用于消防救援队伍完成灭火救援和训练、信息通信、战勤保障等任务的车辆、器材和物资。
第四条【验收机构】在总(支)队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建总(支)队装备验收小组,组长由总(支)队军政主官担任,副组长由分管装备采购工作的副总(支)队长担任,成员由作战训练、信息通信、后勤装备、采购等部门负责人组成。总(支)队集中采购装备的验收工作由总队后勤装备处(支队验收部门)牵头组织实施。
第五条【验收执行小组】装备验收应采取联合验收的方式进行。集中验收装备前,总队后勤装备处(支队验收部门)制定验收方案,原则上按所验装备的种类、用途、数量、使用单位,按照“提采验”分离规定,采取从专家库抽取或协调业务、采购部门和使用单位派员,分别成立灭火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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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应职业资格的人员。
第八条【验收人数】对每种(类)装备的验收,每个验收执行小组人数不少于5人,其中:业务、采购部门各1人;使用单位不少于3人且至少来自两个不同单位;至少有1人是专家库成员或装备质量检验员。业务部门和使用单位相同时,使用单位人员宜从本战线其他单位业务骨干中抽选不少于3人且至少来自两个不同单位。
第九条【验收时间】除不可抗力因素外,验收时间原则上为消防车到货10个工作日以内、器材到货20个工作日以内。
总队后勤装备处(支队验收部门)宜结合供货商书面、电话、口头等方式提出的验收申请,商定验收时间、地点,提醒其按技术标准、投标文件、合同约定等带齐相关证明履约、装备质量合格等资料,做好性能测试等验收准备工作。
第十条【验收方式】装备验收采取集中验收与分散验收的方式进行。
对总队集中采购的装备,宜先由总队组织验收,再由支队组织复查验收;对总队不具备验收条件,或技术含量低、储备场地或场所受限等的装备,可由使用单位直接组织验收,总队后勤装备处视情派员参加。
对支队、地方政府或职能部门、企(事)业等单位采购、捐赠、储备的装备,宜先由支队组织验收,再由装备需求或使用单位组织复查验收。
对下级向上级提交的装备验收申请,上级应派员或指派相关单位派员协同或指导验收。
第十一条【抽样数量】对数量较多的装备宜由参与验收的使用单位人员,采取现场随机抽取方式确定抽样装备及数量,对数量较少或风险系数较高的装备宜逐样验收。抽样数量如下:
同批次同型号的消防车、机器人、消防船艇等装备,抽样不宜少于以下数量:3辆以内抽1辆、6辆以内抽2辆、10辆以内抽3辆、10辆以上抽4辆,逐一进行验收。
同批次同型号的消防员防护装备、抢险救援器材(不含机器人)、灭火器材、保障器材或物资,抽样不宜少于以下数量:数量在100件(套)以内的按3%的比例且不低于2件(套),100件(套)以上的按2%的比例且不低于5件(套)。
灭火剂可采取现场性能测试方式进行验收,也可采取抽样送检等方式进行验收。
第十二条【验收依据】装备验收的主要依据包括:装备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部局及以上单位下发的相关技术文件或指导性意见;招标、投标文件;使用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的合同、补充协议;供货商提供的各类法定检测报告、车辆公告、认证证书、报关单、承诺函(书)、情况说明等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验收内容】装备验收内容主要是指供货商供应装备的相应条款与技术标准、投标文件、合同约定、样品等相应条款的符合或响应程度的一致性审查,主要内容包括:合同履约时间审查、资料审查、投标文件及装备性能响应审查、实战性能建议、验收结论和整改期限等。
(一)合同履约时间审查,是指验收人员按照合同约定的交货期限核算供货商是否按期交货的行为。
总队集中采购的装备,以供货商将装备交付合同约定地点的时间为准;对数量较大、技术含量不高的同批次同型号装备,可协商供货商将部分装备送至合同约定地点,验收合格后由供货商将剩余装备直接发往各需求或指定单位,其到货时间以供货商将装备交付总队的时间为准。
对首次验收结论为整改的装备,还应根据首次验收时约定的整改时间,核算其整改时限是否超期。
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供货商逾期交货、整改,但供货商提供与使用单位(即签订合同的甲方)签订的同意延期交货、整改补充协议的,宜按协议约定时间核算交货、整改时限。
不可抗力等因素主要包括地震、水灾、火灾、台风、暴风雪等自然灾害,征收征用等政府行为,国家政策调整、芯片短缺等。
(二)资料审查,是指验收人员对供货商提供中标装备的产品认证证书、检测报告、车型公告、报关单等,通过消防产品官网、电话、函询等方式,查验其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的行为。
对于有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的装备,应当具有由国家认可的装备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型式(或全项委托)检验报告;对于没有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的新型、新技术装备,也应当具有依据地方、企业等相关标准,或相关技术文件、指导性意见等,进行性能检测的检测报告或相关证明质量合格的资料。验收人员应当对供货商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查验。
所有需要悬挂车辆号牌的车型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对约定为进口产品或零部件,供货商应提供与之对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并加盖装备制造商或进口代理商公司印章,且查验其真实性和一致性。
对招(投)标文件未明确、合同未约定,或因国家政策、相关技术标准发生变化等情况,原则上以现行国家政策、相关技术标准或上级有关规定或要求为依据进行查验。
(三)投标文件响应审查,是指验收人员核对供货装备的条款、技术性能参数等,与投标文件响应的条款、技术性能参数等的一致性审查,并利用现有装备检测设施、设备、工具箱等,或创造条件、拓展场地,对供货装备相关性能指标进行现场测试或抽样送检,核查测试或检查结果与技术标准、检测报告等法定资料中的相关性能指标的一致性审查。
所验装备的条款,符合或优于投标文件响应、法定检测报告、技术标准等且无争议的条款,视为符合。
对投标文件响应有争议的条款,涉及需求或技术参数方面的由参与验收的业务部门负责解释,涉及招标环节方面的由采购部门人员负责解释,并对解释条款及响应符合性负责;招标或投标文件有悖于相关技术标准,或明显不符合常理等因素的除外。
对装有引水装置的消防车、手抬机动泵等装备,应抽样进行水力性能检测。大型或者技术复杂的装备,也可邀请 ……(未完,全文共6346字,当前仅显示2925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消防救援队伍灭火救援装备验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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